用户名:
密码:
第2节 矛盾心态

“接受责任”与“权衡冲突”下的选择。冲突下的责任权衡到底是什么?我们又必须要做出何种深度的考量?在第一部分里,我们先谈 到:人在选择是否“接受责任”之前,必须要先去考量各种可能发生的 利弊得失,接着,“责任冲突”就可能发生了。

“发生责任冲突时,你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大原则可以作为思考的方向呢?例如,有没有什么危害,或时间是不是急迫,重要性等,都是要列入考量的。前面我曾提到,当在面临难以取舍的责任冲突时,我有没有另一个替代或补救的方案?时间上究竟是不是那样的急迫和那么的重要?所谓“急迫性”,是指在时间上是不是那么紧急,当没有 完成或稍微延后这份工作,它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或会产生何种不利的后果?如果当我取舍了其中之一,真的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就得 再进一步去想,是不是有什么补救的方法?看看是不是能够弥补,让被 舍弃的一方受到影响的程度不会太大,才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简单来说可分为两点,第一是“时间性”的考量,事情是不是这么急迫必须立 即处理?第二是“危害性”的分析,取舍其一之后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如 何?对于危害结果的补救可能性又是如何?再者,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有没有其他的替代方案?

其实这些方法,不论在MBA或EMBA的课程或社会上的大公司、大企业都曾被提到过,在这本书里面一样也会提到。在这背后都有一整套深 刻的逻辑思考与理论,这就是在冲突责任之下,决策管理的过程。

医师紧急救治 vs 病人自主

希波克拉底注1是古希腊医者,被誉为西方“医学之父”。在希波 克拉底所立的誓词中,列出了一些特定的伦理上的规范。20世纪里许多 高校,尤其是美国的高校在授予博士学位的仪式上都采用希波克拉底誓 词。今日,许多医学院试图使用其他比较适合当今情况的文字,来取代希波克拉底誓词(俗称医师誓词)。

例如:“今我进入医业,立誓献身人道服务;我感激尊敬恩师,如 同对待父母;并本着良心与尊严行医;病患的生命健康是我首要顾念; 我必严守病患寄托予我的秘密;我必尽力维护医界名誉及高尚传统;我以同事为兄弟;我对病患负责,不因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治或地 位不同而有所差别;生命从受胎时起,即为至高无上的尊严;即使面临 威胁,我的医学知识也不与人道相违。我兹郑重地、自主地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誓言。”

以救人作为职责的医师,不论他是遵守希波克拉底誓词,还是依 据医疗法律的要求,医师都必须善尽救人的责任。然而,真正遇到的现 实问题是,当医师在履行救人的天职时,病人或家属选择要拔管放弃生

注 1 浏览自:维基百科对“希波克拉底誓词”一词释义(http://zh.wikipedia.org/wiki)。

命,医师该怎样做?以下这一则案例是关于一个医师给病危的病人做紧 急插管治疗,家属竟然指责这位尽责替其母亲插管治疗的医师,没有事 先告知家属同意。更令人哗然的是,检察官竟以涉嫌强制罪起诉。做或不做,确实是责任冲突的两难!

【案例】急诊室主任遭家属砍伤

2007 年 2 月 17 日各大媒体报道一则新闻:“署立基隆医院急诊室主任,遭以前病患的家属持刀砍伤。起因是 90 岁的孙姓女病患,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经救护车转 送基隆医院,由急诊室主任李某某主治。当时李某某发现病人呼吸困难、嘴唇四肢末梢发绀,指端测血氧饱和度不足, 临床表征均显示病患呼吸衰竭。为维持病患呼吸,李某某 依据多年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先以口头告知家属要给予紧急插管处置,随即在同日让家属签病危通知书,病人在 医院诊治 3 天后,转到台北荣总医院呼吸科病房,约一个 多月后往生。

孙姓病患的儿子即砍人的卢某某,后来对李某某提出控 告,指责李某某替母亲插管时,未告知且未征得患者家属 同意。基隆地检署侦查后,以强制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该案引发该署立基隆医院高度重视,担心此举会影响医师 抢救病人的信心,院方为此开了好几次会讨论,决定以后 即使是危急病人,一定要让家属签字后才可插管。”

由这样的事件可知,不论是病患(或家属)还是法律界人士、医疗界人士,都过度解读病患同意一事,在医疗行为上扮演的功能。尤其若检 方是因为医师未征得病患同意而插管,对此以强制罪提起公诉,令人感 到诧异且不解。即使如报纸刊载。检方并不认为整个过程有医疗疏失,也就是插管很明显是基于治疗为目的,是医疗措施的一环,即属业务上 正当行为。就算是未征得病患同意,也一样可免除其行为的故意责任之 违法性,真不知检方为何要如此作为。

至于医院后来决定,即使病患危急也要征得家属同意才可插管,正 是防御性医疗的做法。这种结果相当不利于病患,因为若紧急的处置也 要等到家属赶来同意后才进行,那恐怕有许多没有家属的、家属联系不上的或家属在异地的病患,就死定了。这个事件真是三方都输的结果。

“接受责任”与“责任冲突”,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去“权 衡”并做出“选择”?在决定要不要接受责任之前,必须先进行一种 “衡量”,包括:接受这项“责任”后,可能为你带来什么好处,接受 “责任”之后可能会牺牲掉什么,可能产生的风险是什么。我们得先分 析“责任”可能带来什么“利益”,同时,我们也必须要考量接受“责 任”所产生的“弊端”。

话虽如此,我们举一个医师紧急救治义务,或者维护病人自主权益 之间责任冲突的例子:医师紧急实施插管急救,要不要事先得到病人或 者家属签字同意?

在台湾的文化氛围下,放弃救治(DNR-Do Not Resuscitate)是个 难以开口的禁忌话题。

站在医疗的角度,签了DNR不是出了事什么都不做,DNR只是“善

终”的起点,只是让家人事先达成共识,只是使病人的决定获得尊重。 站在一位医师的角度,DNR不是“放弃”,只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如同台大邱泰源教授说的:我们会尽力“拼”,有机会时“拼救 命”,没有机会就“拼尊严”、“拼善终”。

黑暗骑士:小丑枪手

【案例】美博士仿电影开杀戒

24 岁的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神经科学博士生荷姆斯,

2012 年 7 月 20 日在蝙蝠侠电影《黑暗骑士︰黎明升起》

的丹佛午夜首映场上,持枪滥杀了 12 人,并造成 58 人受伤,他被控 24 项一级谋杀罪与 116 项谋杀未遂罪。             

根 据 丹 佛 邮报 报 道, 担 任 科 大 学 生 心 理 辅 导 中 心 医 学

主 任 的 芬 顿 医 师, 早 在 案 发 约 6 周 前, 就 已 向 荷 姆 斯 就 读的科罗拉多大学的“行为评价与威胁评估”小组提出警告。然而校方却因荷姆斯正处于退学阶段,因此没有联系 警方。

精神医师曾警告校方留意小丑枪手心理状态,这是一个相当有趣的 问题。我们很容易想象因为积极的“作为”而侵害别人的权利,比如驾 车撞人、殴打他人。至于“不作为”,如邻宅失火,坐视不管;小孩子落水,不施加援手。

不作为的侵权,绝大多是因为一定的关系,而被认为是有必要采取 积极的作为、防免义务时,才会有法律责任。例如,医生对病人、学校 对学生、游览公司对乘客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这一则社会新闻,站在责任的角度来探讨的话,有一个很有 趣的话题:担任科大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医学主任的精神医师,在案发之 前,诊治这名小丑枪手时,对小丑枪手某种行径或反应产生疑虑,知悉有这样的滥杀计划的时候。那么,这名精神医师有没有对第三人,或学 校负有事前警告的义务?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注2,加州大学医院的心理医生,在诊治某位 病患的时候,知悉其有杀害某人的计划,虽交由校园警察暂时留置,但以无特殊异样理由而释放。两个月后,这名病患真的杀死了某人,被害 人的父母诉加州大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心理医生 在诊断中发现其病患有杀人计划时,负有对被害人适时警告的义务,这个案例值得我们讨论参考!

注 2 案例来源:《侵权行为法》王泽鉴著,2010 年 3 月出版,第 113 页。

最新书评 查看所有书评
发表书评 查看所有书评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