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当前位置:图书频道 > 官场财经 > 剑指新三板:操作实务 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 > 第 2 章 设立及存续期出资和资产相关问题及解决
第1节 第一章

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在第2.1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其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设定了明确的挂牌条件。为避免拟申请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挂牌条件的误读,2013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出台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在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中,第五个条件可以认为是对前四个条件的一种程序性保障,即需要拟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并由主办券商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前四个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所以,本书汪对第五个条件进行探讨。第六个条件是虚置条件,规则、指引均未有相应要求,只是为未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设置其他条件留下空间。

挂牌条件的几点说明

1、存续满两年:指完整的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的理解:月底即可,不限于季度末。(还需要注意一点的是,“两年一期”不是必须要有“一期”,如果条件允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就可以申报挂牌)。

2、合法合规经营:强调日常监管,无需为挂牌去拿一些前置的文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①国资和外资问题在变动时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②涉及环保问题的企业需要拿到环保评价批复文件;③涉及生产经营资产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前需取得经营资质等)。

3、股权明晰:最终落脚点是不要有纠纷,穷尽能够想到的办法确认股权是否明晰。(关注股份代持、对赌协议、低价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情形可能对股权清晰稳定所带来的伤害)。

4、股权依法转让:挂牌前是否在区域股权中心挂牌,是否符合国务院37、38号文,不符合要先摘牌。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样要合法。

4.1  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股东相关疑难问题及其解决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是拟挂牌公司必须达到的第一个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将该条件具体细化为以下三个标准: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企业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拟挂牌公司设立时为内资企业,但其创办人为外国国籍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进行相应的资产评估,违反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13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呢?

在已经成功挂牌的公司中,该条件及细化标准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股东相关问题,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实物出资问题,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等等。而本节重点讲解如何克服其中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障碍和解决问题。以下,将通过已经成功挂牌的公司案例,进行详细讲解。

4.1.1  “外籍身份设立的内资企业”是否会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分享:“外籍身份设立的内资企业”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是否会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4.1】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2009年2月18日,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北京讯网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网天下’)成立时,股东马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根据讯网天下设立时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和海淀工商局于2009年2月18日向其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讯网天下设立时性质为内资企业。

马滨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本次挂牌是否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1项的规定?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1、马滨因长期以中国居民身份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对国家外商投资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均缺乏了解,因此在办理讯网天下设立事项时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理讯网天下也未要求享受任何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不存在马滨为规避审批法律制度故意隐瞒了自身外籍身份的情形。

马滨为外籍身份而以中国公民身份出资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问题已因马滨于讯网天下2012年6月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而得到消除。

讯网天下及其后续主体股份公司已通过2009、2010、2011、2012年的工商年检。同时,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近两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记录。

据此认为讯网天下设立时马滨的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瑕疵,不属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2、即使因上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也不会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不利影响。

讯网天下已于2012年9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整体变更行为和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权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份公司不存在终止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同时,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前身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其股东马滨已取得了澳大利亚籍,马滨,其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瑕疵,该问题已因马滨2012年6月讯网天下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而得到消除。如政府主管机关因马滨以外籍身份设立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对本公司进行处罚,将由公司现有股东最终按现有比例承担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该等责任为连带责任,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费用。

即使股份公司因上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

(1)股份公司的前身讯网天下时股东马滨的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并不影响讯网天下公司登记设立的法律效力。

(2)2012年6月,马滨于讯网天下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马滨以外籍身份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法律瑕疵已因此得到消除。

(3)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近两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1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最新书评 查看所有书评
发表书评 查看所有书评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