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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图书频道 > 官场财经 > 剑指新三板:操作实务 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 > 第 2 章 设立及存续期出资和资产相关问题及解决
第5节 第五章

4.2.4  实物出资未过户

实物出资未过户是否符合“依法设立”的挂牌条件,如果不符合,将如何解决。下面我们以已经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4.8】贵州利美康外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物作价出资,未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2004年3月9日利美康设立时,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车辆共18辆,用于出资的房产共6处,其中14辆车辆(评估值4,498,558.00元)及4处房屋(评估值6,231,353.52元)未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关于以实物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瑕疵。

问题剖析: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核查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说明》,上述未办理权属过户 手续的12辆车辆均已于2009年3月折旧摊销完毕并分别于2014年1、2月由公司进行了处置,该等车辆自公司2004年成立至2009年3月折旧摊销完毕并处置后的剩余收益实际由公司享有与该等车辆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全部流入公司。

解决方案:

1、证明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归属公司。

设立时《验资报告》、处置上述 12 辆车辆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二手车转让协议、收款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说明》,公司发起人用于出资的全部车辆已自2004年2月20日起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其中2辆车辆目前实际使用人仍为利美康,其余12辆车辆于2014年处置后相关处置收益由利美康实际享有,与该等车辆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全部流入公司。

2、以货币补足原房产出资。

对于公司发起人利美康保健、骆刚用于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4处房产,贵州利美康于2014年11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由原出资股东以货币补足出资本金6,231,353.5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缴资金占用费共计2,804,950.10元;原出资股东、发起人利美康保健、骆刚已于2015年2月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向公司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复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3日出具《验资复核说明》,确认贵州利美康2004年3月成立时的发起人实物出资,已予以规范解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骆刚、文颖慧已于2015年2月9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实物出资存在瑕疵导致工商主管部门对公司处以行政罚款的,或因该等事宜而导致公司及未来的股东有任何的法律或财务风险,其将全额承担相应罚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实物资产未办理过户的出资瑕疵,未对公司行使该等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股东实物出资程序不规范已得到改正,且在公司存续期间,没有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利美康实物出资不规范不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小结: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后续该出资已经到位,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对于已使用并摊销和处置的出资进行重新复核确认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对于房产出资以货币补足出资,使得瑕疵不再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确保该出资瑕疵不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从而挂牌公司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设立合法”的挂牌条件。

4.2.5  股改程序存在瑕疵

上海天呈医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复旦企业减资存在瑕疵,是否符合“依法设立”的挂牌条件,如果不符合,将如何解决。下面我们以已经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4.8】上海天呈医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上海天呈医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复旦企业发展为国有企业,有限公司本次减资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应当将《资产评估报告》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复旦企业发展从有限公司减持10%国有股权虽依法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存在应向而未向复旦大学进行备案的瑕疵。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根据上海新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新评(2005)第250号),有限公司以2005年6月30为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7.43万元,据此,复旦企业发展以6.50万元减持有限公司10%的股权,高于公司净资产值,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同时,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了必要的减资公告程序,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核准。

此外,2013年4月26日,公司取得了复旦企业发展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上海天呈科技有限公司减持10.00%股权的情况说明》,内容如下: “关于我司于2005年11月从上海天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科技’)减持10%股权的行为现说明如下:天呈科技于2001年4月由我司、邓志龙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我司持有天呈科技10.00%的股权。2005年11月,因天呈科技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我司拟从天呈科技退出。同年11月28日,天呈科技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我司减持天呈科技10%的股权,天呈科技的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至90.00万元,因天呈科技经营亏损,我司减持上述10.00%的股权的价格为6.50万元。我司本次减持股权的价格系以天呈科技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根据上海新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出具的上新评(2005)第250号《上海天呈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5年6月30日,天呈科技的资产总额为967,086.99元、负债总额为492,750.01元、净资产值为474,336.98元。本次减持股权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并于2006年5月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

复旦企业发展在减资过程中,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虽存在未向上级部门申请备案的瑕疵,但履行了相关的决议程序及减资程序,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并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核准。

因此,本次减资虽存在未向上级部门申请备案的瑕疵,但上述瑕疵不会对天呈医流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及公开转让造成实质影响。

小结:天呈有限的股东复旦企业发展虽存在未就相关事项向主管部门备案及未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瑕疵,但能提供证明本次减资的对价系参照相关股权的评估价值并经股东各方协商确定,复旦企业发展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复旦大学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已同意本次减资的文件;同时复旦企业发展已就本次减资行为及评估结果再次予以确认,并且复旦企业发展对天呈医流的投资所涉金额较小,本次减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国有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对本次公开转让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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