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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第四章

5.2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的问题及其解决

拟挂牌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和业务范围应与公司现已取得的资质相匹配,公司的实际经营不得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公司应该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一切资质、证照或许可。

如拟挂牌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公司挂牌的实质性障碍?拟挂牌公司的股东所持有权益的公司与拟挂牌公司之间存在经营相近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利益?如果拟挂牌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再投资企业,公司业务领域不应该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等等问题。本节将进行详细分析及提供解决方式。

5.2.1  报告期内发生的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

上海亚杜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挂牌过程中,报告期内发生的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应如何解决?

【案例5.7】上海亚杜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对本次挂牌构成障碍?公司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劳动用工、消防安全?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1、关于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润滑剂调配”。因此,公司报告期发生的润滑剂调配行为,超出了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而,股份公司在报告期发生的润滑剂调配行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股份公司已经将相关超范围经营的业务进行了委托外包处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敏亮、孙瑾已作出承诺,如果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从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补偿全部实际损失。截止目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公司上述情形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据此,股份公司报告期内超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关于产品质量标准

股份公司的主要产品系根据公司专有技术调配,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标准和要求,未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3年11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该公司自2010年1月2日至今,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无相关行政违法记录。

小结:通过公司对超经营范围经营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证明,消除对构成挂牌存在的实质性障碍。

5.2.2  公司股东所持有权益的公司与拟挂牌公司之间存在经营相近或者相似的业务

湖北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有权益的公司与拟挂牌公司之间存在经营相近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利益,应如何解决?

【案例5.8】湖北安华智能股份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公司股东武汉东湖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武汉中部投资中心的成立时间及业务范围等情况如何?上述公司及其持有权益的公司是否与公司存在相近或相似的业务?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1、武汉浙商中部投资中心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经营范围:对高新产业的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说明,武汉浙商中部投资中心所持有权益的公司与安华公司之间不存在相近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武汉东湖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说明,武汉东湖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有权益的公司与安华公司之间不存相近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小结:按要求进行如实说明,消除对构成挂牌存在的实质性障碍。

5.2.3  公司业务领域是否涉及限制领域

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公司业务领域是否涉及限制领域,应如何解决?

【案例5.9】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公司业务领域是否涉及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1、公司业务领域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2)第7532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精准营销及数字营销,主要产品包括“精准+”和“社交+”。其中,“精准+”是基于公司AdMan智能广告网管理平台积累的少量用户数据和跨平台、跨终端、跨媒体的用户定向技术,向客户提供精准化的广告投放和营销的整合性效果网络平台,“精准+”业务主要应用于数字广告及营销领域,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未来可延展至数字互联网媒体和数字电视网络渠道,向品牌广告主、效果广告主和国际及地区性广告代理公司提供精准营销服务;而“社交+”是基于公司AdMan智能广告网管理平台少量的社会化媒体用户数据、精准的用户定向技术以及与新微博、微信、人人网等主流社会化媒体高级战略伙伴合作关系,针对企业在社会化媒体营销的需求推出的系统化产品,目前,“社交+”主要有四种产品模式:1、内容流(Feeds)广告+意见领袖(KOLs)推广的整合营销;2、微信营销服务;3、微博客服产品包;4、社会化媒体整合传播策划方案。

据此,公司现有业务领域主要涵盖互联网广告业务和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其中,互联网广告业务由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随视广告和随视科技经营,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由公司自身经营。

2、公司业务领域不涉及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

(1)公司从事的互联网广告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互联网广告业务未被列为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因此,互联网广告行业应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虽然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设定了一定条件,但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广告企业做任何规定。根据200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地非限制类产业领域,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

另外,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1、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1、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单位;2、事业单位;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因此,专营广告业务且不属于《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列举的企业无需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综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属于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产业的互联网广告行业,可直接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向被投资境内广告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而无需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先行申请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据此,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公司所从事的互联网广告行为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业务领域;境外企业Intel、Farallon及境外自然人段嘉瑞、翁启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百联奇奥和百视欣公司再投资于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管辖的外商投资广告业情形。

(2)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除互联网广告业务外,还包括一部分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即为相关企业提供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技术保障等互联网技术服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未被列为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应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截至目前为止,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列入限制类的互联网服务业务为增值电信业务,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但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被认为是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其中,“有偿提供信息”具体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以羸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的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但公司并未通过其自身网站平台(www.adsit.cn)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公司目前从事的为相关客户提供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技术服务,与上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明显区别,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

小结:通过对公司的主业进行分析,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比较,最终说明了公司虽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公司现有互联网广告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管辖的外商投资广告业之情形;公司从事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业务不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所以公司的业务领域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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