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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第九章

5.4.3  租赁房产存在权属不清而导致搬迁风险的解决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存在权属不清是否对挂牌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如何解决?

【案例5.17】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公司所有租赁房产的取得、使用及权属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因权属不清而导致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租赁房产的租金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各期租金金额,即将到期租赁合同的续签情况,与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为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4栋厂房第一层、第二层,分别系2006年5月和2010年11月租赁而来。2006年8月8日,公司与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4栋厂房第一层,建筑面积149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2006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第一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每2年递增10%,装修期4个月免收租金。2010年11月24日,公司与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4栋厂房第二层,建筑面积149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租金每3年递增10%,装修期2个月免收租金。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6月分别支付租金473,956.56元、493,378.56元、246,689.28元,不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

根据2008年12月25日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房产管理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位于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4栋的厂房产权归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及《中小科技企业厂区竣工环保验收意见》,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租赁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前述厂房不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形,也不存在产权不清晰所导致的搬迁风险。

根据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出租方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厂房出租给公司的租金标准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根据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电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均按时缴纳租金、管理费等款项,与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良好。届时,租赁期满,出租方将优先续租给公司。

综上,1、公司所租赁房产产权清晰,公司是自租赁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处承租相应房产,公司对于所租赁房产的使用符合相关房产的性质及用途,不存在搬迁的风险。

2、公司与所有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租赁房产的租金标准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公司均按时缴纳租金,于租赁期时,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小结:公司通过说明租赁房产情况和列出实际支付租金水平,最后得出该租赁合同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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