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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矛盾与突变

于光远《延安六年》文中记了这样一件事:

1940年春,延安新哲学会召开年会……讨论到何以事物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与“突变”相区别的“过渡”这种质变形式。会上我讲了一些看法,如果事物的质是由一对以上的矛盾规定的,质变就可能采取“过渡”的形式,并举了自然界的事例来说明我的观点。

世界上的事物,无论自然界或社会上的现象的质,很少单由一对矛盾所规定的,而多是由一对以上的矛盾,经过错综复杂的关系——其发展过程中并且包括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位置和作用的转化——来规定的。我们许多的朋友在社会生活中迫切期望变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往往犯了动辄期待发生“突变”的急性病,正是对规定质的矛盾的多重性、各个矛盾方面的力量对比及其相互关系作了简单的甚或片面的判断的缘故。不知于公以为然否。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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