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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节 动车票价应走“人民定价”程序

  对于动车组火车票和城际高速火车票的定价,北京律师董正伟认为,列车运营两年了,票价却至今没有听证,这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独家垄断地位相结合,构成了价格垄断经营行为。他申请公开动车组火车票的定价程序、科学依据以及听证计划安排等。
  
  铁道部答复,动车组列车属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按照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价格听证目录,有关铁路旅客票价的内容为“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按这个通知,动车组列车车票定价不在听证范围内。(《新京报》4月29日)
  
  动车组票价太高,至从我国第六次铁路大提速以来,一直有不少民众对此进行质问,两年多以来,铁道部仍然未引起重视,给予民众一个很好的解释与说法。北京律师董正伟通过“上书”形式,呼请铁道部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案,同时,请铁道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举行“动车组列车车票听证”。此举行动,反映出一个律师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渴望与愿望,同时,他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反应群众的呼声,寻求行政部门合理合法解决问题,顺应民意,还原“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动车组列车车票定价不在听证范围内”的回复,其立足点和依据令人遗憾。铁道部的回复按照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识的民众都可以看出破绽与问题。我国开行动车组列车是在2007年4月18日,而《价格听证目录》却是2001年的,显然,这个“通知”是对已有和纯在的各种项目进行规范,该“通知”中存在已有,而未公布未来和即将发生社会各个方面的事物,显然没有未卜先知,也不可能如此,否则就违背了政策的合理性。铁道部依据2001年的《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回绝,显然是在回避公众问题,为自己找借口进行开脱。
  
  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处于骨干地位。国家领导人曾在不同场合讲过,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应当由群众共享,火车的提速也不应当例外。让更多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处,应该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动车组列车的票价定位为“比特快高出一倍以上”。学生、农民、农民工是中国平民的主体。他们如何舍得花大价钱奢求“高铁”带来的舒适享受?中国人真正需要的是“平民高铁时代”!要想人人坐得起“高铁”,只有降低高铁票价,或提高平民收入。我们需要“平民高铁”。
  
  动车组票价的确定,执行的是1997年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票价政策,基准票价率和计价方式,有法律依据。但这个价格的制定是否符合“人民铁路为人民”,人人共享国家发展和改革成果的本义,就需要进行价格听证。听听来自民众的声音,还原“人民定价”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民主政治的实质角度出发,人民有权参与政府定价。尽管法律赋予了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定价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是价格决策的当然主体。谁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曾写道:“主权者是人民,而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人民的代理人。人民始终是主权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最高权威”。显然,包括动车组这样的票价定价都应有民众参与,实行价格听证。
  
  从公共决策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来看,决策过程的参与者不应仅仅是政府,而是要在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决策权的分配结构和权力行使的制约机制。民众在与垄断企业的博弈中虽然处于劣势地位,但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能只做价格决策的旁观者和政府定价的被动接受者。随着公民在公共决策上影响力的增强,以及具体政策决策的实施效果,公民分享的决策权必将会有所增加。为此,动车组列车票价应进行价格听证,还原“人民定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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