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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宗族与公民社会、民主的关系

  伴随着儒家士大夫形成建立现代国家的政治意志,宗族存在的正当性遭到了质疑。
  
  二十世纪初,梁启超先生著《新民说》,高扬“国家思想”,也即nationalism,国民主义。他那一代爱国之士发现,西洋借助于国民国家(nation-state)体制而把分散的国民整合如一人,从而具有了强大的国际竞争力量。中国要参与这场竞争,也必须整合万民为一体。与这样的理想相比,现实是让人不满意的:“吾中国人之无国家思想也。其下焉者,惟一身一家之荣瘁是问;其上焉者,则高谈哲理以乖实用也。”此后,包括孙中山在内,人们纷纷痛心疾首地指责中国人是“一盘散沙”,其中的一个根本表现就是只知小家,而不知国家。
  
  先贤所说者当然是现实。其中原因乃在于,在儒家士大夫与皇权共治体制下,政体层面的设计存在缺陷,只有士大夫可通过知识之掌握而获得参与大范围治理的机会,普通民众无从参与。普通民众以宗族为制度依托,主要参与基层公共生活。这本身并没有错,它无论如何是在训练民众的公民精神。但以现代国家的标准来衡量,这是不够的。也就是说,需要在高层级的政体层面上建立民众的政治参与渠道。
  
  清末民初也确实是这样做的。立宪者致力于建立地方自治,建立省、全国代议机关,让生活在宗族、商会等小型共同体中的民众,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到县、省以及国家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假以时日,民众的公共性身份结构包括其公民意识结构,就会达成一种新均衡。


  
  新文化运动之后,知识分子因为失望与焦虑,而偏离这样一条正确道路,走上一条压迫、摧毁宗族等自发性基层社会组织之路。至关重要的是,他们关心的问题不是宪政,而是个性解放。由此,他们开始对宗族从道德上抹黑。他们断言,宗族压制维持礼教,压制个性。至此,宗族从文化上被判定为负面的、落后的、甚至反动的。可以说,新文化运动表达了十分明确的反社会倾向,它却十分骄傲,因为,它是以民主、科学的名义出现的。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二十世纪中期,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器针对宗族等基层社会组织发动了一场又一场文化、社会与政治性打击运动。在北方,宗族组织本来比较松散,对此缺乏抵御能力,宗族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国家权力取得绝对支配地位,直接统治每个人。不过,在南方,尤其是我所说的“钱塘江以南中国”,宗族组织本身比较完整,因而对这些运动有一定的抵御能力;当然,在相当长时间内,宗族也只能处在潜伏状态。
  
  启蒙知识分子的目标达成了。社会治理模式类似于秦朝。与秦朝相同,基层社会并没有出现知识分子所期待的优良治理秩序。相反,宗族等组织被消灭后,国家权力直接统治每个人的制度是不可维持的。事实上,国家权力的控制力度在自然地衰减。七十年代末,国家权力控制衰减到一定程度,宗族开始悄然恢复。八十年代以来,则出现了公开的重建。


  
  这一点,在钱塘江以南中国最为明显。此处逐渐形成具有悠久传统的宗族与国家权力机构共同治理乡村的格局。而众多实证研究已证明,具有这种共治格局的乡村,其治理状况通常比单独村委会治理,要好出很多。
  
  当然,官方仍坚持反宗族的立场,村民自治法律绝不承认宗族等自发性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最奇怪的是,主流启蒙知识分子比官方更为坚定坚持其反宗族的立场。村民自治的论文常把宗族视为一种扰乱性、破坏性力量,宗族操纵选举、把持村庄权力之类的用词,在公众舆论中也随处可见。
  
  从九十年代开始,启蒙知识分子在传统的理据之外,获得了用以反对宗族的新理据。这就是“公民社会”概念。学界和公共知识分子异常兴奋地广泛使用这个概念,用它来形容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也即民众结合起来传播某种主张、主张某种权利、维护某种利益。人们相信,这样的人走出了私的空间,而成为公民(citizen)。
  
  毫无疑问,公民社会概念可以丰富人们对诸多社会现象的理解。但与任何其他现代概念在中国之变异一样,信奉这种概念的人士很快就产生一种现代的傲慢:他们立刻用这样的概念对传统社会组织进行甄别,并予以批判。比如,很多人说,唯一的公民社会就是陌生人通过契约的方式所组成的社会。他们也强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一面。按照这样的标准,宗族当然不是公民社会。只是,按照这样的标准,几乎所有自发性组织都不是公民社会。这样的公民社会概念内在地具有反社会的性质。有些公民社会理论信奉者更进一步主张,这些自发性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发育的障碍。
  
  它们又回到了新文化运动的旧窠。新文化运动知识分子传播了十分荒唐的民主与现代国家理念,它断言,唯有剥离人的一切既有社会性关系,把人还原为相互孤立的原子化存在,才有自由,才有自治,才有民主。然而,这些理论的主张者似乎忘记了,剥离人的社会性关系,正是《商君书》的基本主张,秦始皇将其付诸实施。启蒙文人信奉的是一种国家主义的民主观。这些人士还主张,只有利益有能力驱动人追求民主,
  
  也只有利益驱动的追求才是真正的追求。道德则是多余的,甚至只具有妨碍作用。这是一种物质主义的民主观。
  
  其实,上面对宗族的简单描述已可说明,宗族就是公民社会组织。
  
  首先需要说明,宗族绝不仅仅依靠血缘情感联结为共同体。不妨回头思考“宗法”的真义。宗族同样体现了宗法的公共精神。比如,族内最有权威的人,未必是年龄最长、辈分最高者,而是德行与治理技艺最卓越者。宗族规范也要求族长之亲属不得以血亲关系要求族长特别照顾,族长须自我节制情感。族长若对族众区别对待,就会丧失公平性,从而丧失权威。也就是说,宗族虽与血亲有关系,但绝不是一个仅靠血亲关系联结起来的社会组织,相反,它是一种借助于民众的认同而联结的公共性组织。

  
  宗族创造和维持着乡村公共生活。族众普遍参与共同祭祀,这是宗族联结的精神纽带。长老、绅士又在族人参与下,在祠堂审议重大公共事务,这是宗族联结的政治纽带。族内长老、绅士有时也在祠堂进行司法活动,在此生成和维护族内礼俗,这是宗族联结的法律纽带。宗族也有族产,包括族田,通过其收益,为族众提供福利。共有族产和族内福利乃是宗族联结的经济纽带。可以说,乡村多个层面的公共生活都以宗族为中心展开。
  
  如与战国、秦时相比,立刻会发现,宗族制度丰富、扩展了人的公共性。这里的人不仅指绅士、长老,也指普通民众。此前,他只是国家的物质性资源,在这个十分庞大的共同体中,他微不足道,只有在被遥远的皇帝、官员动员时,才具有公共性。而这种情况是偶然的,在日常生活中,他基本是个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这样的民众不大可能具有公共精神。
  
  现在,他首先是宗族成员,而这是自治的小型共同体。在此,他有机会随时参与各种公共性活动,服务他人,也获得他人的服务。在社区层面,他就是公民。他在保留皇帝之臣民的公共性身份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性公民身份。这个时候的民众具有了多重公共性身份。在此可以直接参与的经常性公共事务中,他的心灵受到训练,公共意识更为敏锐。也就是说,正是宗族让普通民众走出私人生活的封闭空间,而训练了起码的公共精神。
  
  当然,从建立现代国民国家的角度来说,民众在宗族中所养成的公共精神还不够强大、敏锐。那么,正确的做法就是通过制度变革提升它、扩展它。为什么要反感那训练了人们既有公共精神的制度?这是一种多么奇怪的心态。仅从这个角度而言,孙文先生是伟大的。尽管他也批评中国人一盘散沙,但他并没有准备摧毁宗族,而是敏锐意识到了宗族的公共性,使之成为构建现代国民国家的中介:
  
  中国有很坚固的家族和宗族团体,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观念是很深的。……由这种好观念推广出来,便可由宗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我们失了的民族主义要想恢复起来,便要有团体,要有很大的团体。我们要结成大团体,便要有小基础,彼此联合起来,才容易做成功。我们中国可以利用的小基础,就是宗族团体。此外还有家乡基础,中国人的家乡观念也是很深的。如果是同省同县同乡村的人,总是特别容易联络。依我看起来,若是拿这两种好观念做基础,很可以把全国的人都联络起来。……中国人照此做去,恢复民族主义比较外国人是容易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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