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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第二章

  
  因此,荷兰商人开始组织当地的远征探险队,以期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获得各种香料。不像葡萄牙人的探险队,是由王室直接领导并提供赞助的,荷兰商人组织的探险队完全是独立的由私人投资者提供资金组建的企业。在1594年,他们当中的九个投资人策划并成立了一个“远方的公司”,无视支撑《托尔德西拉斯条约》(theTreatyofTordesillas)的两个基础:葡萄牙的垄断权力和教皇的法令。根据《托尔德西拉斯条约》,世界被划分为两大主权领域,一个属于西班牙,另一个则属于葡萄牙。4艘船的第一次远航在曾居住在葡萄牙并与主要投资者之一有关系的商人科内利斯•德霍特曼(CornelisdeHoutman)的带领下正式启航。德霍特曼被证明是一个不可靠的、可能引起危险的、古怪的领导者:他的一艘船舶沉没,249名水手中的145名都死了,并且德霍特曼还辱骂他登陆的地方的当地商人。因为他没有地图,并且他只带了不太容易进行贸易的货物,包括沉重的羊毛大衣和毛毯。当地人热情接待他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马来商人对他给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带来的竞争非常满意,因为他们因暴虐的野蛮行径而闻名,而且还公开敌视当地的宗教。德霍特曼的长官们强迫他返回荷兰,即使他没有试图努力达到摩鹿加群岛,但他确实是努力确保了船上香料货物的安全,因而这次远征被人们誉为阿姆斯特丹的一个成功。


  
  投资者很快就掌握了确保满船的香料货物安全运输的巨大的可能性。得益于丰富实用的导航建议和已在林斯霍滕新近出版的《路线》中详细记载的当地的习俗知识,以及德霍特曼那些幸存的船员们的经验,他们组建了一个新的公司。新的指挥官将是雅各布•科内利森•范内克(JacobCorneliszoonvanNeck),远征探险队的7艘船只都将用武器装备起来——他们并没有期望受到葡萄牙人的欢迎。范内克是一个头脑冷静的老练的贸易商,他和他的船队与他们停靠的整个香料群岛都结下了友好的关系。等他返航的时候,他是满载香料而归,特别是胡椒,为他带来了惊人的400%的投资回报率,香料的争夺竞赛还在继续。到1598年,5个独立的贸易公司已经派出了22艘船舶去香料群岛购买香料。在印度,无论他们航行到哪里,他们都宣布自己是葡萄牙人的敌人,其结果就是,受到了香料群岛的岛民们的热烈欢迎。在短短几年内,荷兰贸易公司众多的水手和商人们几乎勘查探测了每一处海岸,并参观考察了在该地区的每一个港口。仅在1601年,就有65艘荷兰船只离开香料群岛。
  
  荷兰商人是如此成功,以至于他们开始与蜂拥而至的葡萄牙商人竞争,在欧洲,他们竟相降低香料价格,而在东印度群岛(TheEastIndies)则提高他们的价格。现在,担忧的投资者们找到了一个简单而有效的解决方案:他们将形成一个公司,以限制他们之间的竞争,并且,合起伙来一同对付葡萄牙和西班牙。“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们走进荷兰议会(TheStatesGeneral),这个管理机构代表荷兰联合王国的所有省份,这些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们只为他们自己的主张寻求权利,不包括从荷兰其他城市和省份来的商人。多年来,荷兰议会已经劝告各省的商人停止他们之间激烈的竞争,基于共同的原因,加入共同的企业,以反对他们的敌人。但是,他们的警告遭遇了激烈的反对:每个地区都担心失去自己的独立性。然而,经过多次沟通谈判,在1602年3月20日,荷兰东印度公司,简称VOC,在荷兰议会的主办、指挥和胁迫下成立了。荷兰东印度公司被授予为期21年的对所有与东印度群岛有关的贸易的垄断特权。
  
  新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十七人董事会”(CouncilofSeventeen),这些绅士商人们定期在阿姆斯特丹的办公室会见。十七人代表当中有八位来自阿姆斯特丹市,四位来自米德尔堡市(Middelburg),还有四位代表分别来自恩克赫伊曾市(Enkhuizen),霍伦市(Hoorn),代尔夫特市(Delft)和鹿特丹市(Rotterdam)。最后一位代表由除了阿姆斯特丹之外的城市轮流选举产生,这样作为荷兰最大的商业中心城市的阿姆斯特丹,就不可能持有拥有投票和决策权的大多数席位。从理论上说,任何荷兰公民可以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但很快整个企业就被一小部分势力强大的少数商人控制管理,投资资本的期限是为期十年,而不是仅投资一次航行。这家合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即将成为17世纪世界上最大的单个的商业企业。首次公开募股[TheInitialPublicOffering(IPO)]仅仅几天后,甚至在为第一批股东支付他们的分红之前,这些股票已经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市场赚取了17%的溢价。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新的垄断公司被授予了在东方贸易中的垄断特权,而不是通常来讲的只是某省的商人拥有这项特权。这将是一个私人的商业公司,可以免受荷兰联合王国政府的直接控制,可以自由经营,但它有权以该国政府的名义做出决定。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以荷兰议会的名义缔结条约和宣告战争或者和平、建造城堡并用大炮将城堡装备整齐、聘请军队、建立殖民地、伸张正义和制定法律,甚至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其硬币并没有加盖一个国家的象征或者国家元首头像,但上面印有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徽章。实质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作为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内部运行。在随后的几年里,仿效葡萄牙在非洲各地扩张掠夺的方式,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争夺香料贸易控制权继续与葡萄牙斗争,很快,它就迅速取代了它昔日的敌人。历史学家菲利普•D.柯廷(PhilipD.Curtin)挖苦地评论说:“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来说,军事力量远比交换货物要更加重要。它绝不是一个资本主义贸易公司而是一个辛迪加集团,它的目的是觊觎葡萄牙在亚洲的势力,并以政府利益为导向,但是从投资者而不是纳税人那里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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