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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图书频道 > 悬疑推理 > 2020,世界网络大战:网络生死较量 > 第 7 章 美国6:网络空间的国家重器
第7节 构筑网络安全防火墙:国家安全审查

  2006年3月20日,联想公司从美国国务院得到1300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1.6万台电脑及相关设备,其中约900台将用于机密网络。消息一出,美国朝野哗然,议员们提出批评,认为国务院购买大批联想电脑,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美中经济安全评估委员会更是以“使用联想PC会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灾难性后果”为由,提出强烈反对,并将意见提交国会。国务院屈服国会压力,调整采购计划,同时宣布将修改政府采购流程。虽然继续维持原合同,但调整了联想电脑的用途,只用于非保密系统,并表示今后将对电脑采购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
  
  众所周知,处理器、内存芯片、主板芯片组、硬盘磁头、光驱光头等电脑零部件关键技术,都掌握在美国或日本手中。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政府提供电脑,却被认为可能搞间谍活动,这就是所谓的美国“安全审查制度”。2005年11月,华为在竞购英国老牌电信公司马可尼中出局,原因是,“华为某高管曾在中国军队任职,会‘威胁国家安全’。”美国还以安全理由向英国施压,阻止华为收购马可尼。
  
  面对全球化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美国通过市场准入及政府采购保护等手段,确保网络空间安全不受外国资金和产品控制。比如,《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联邦采购条例》从程序到评标再到内容,对外国采购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国防生产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国家紧急经济权利法》、《国家工业安全计划与操作指南》、《WTO政府采购协议》等,以及《电信法》310条款规定、《1997年外商参与指令》、《奥姆尼伯斯贸易和竞争法》5021款等,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其中,最著名的是《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法令,该法令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条款之一,也是1950年《国防生产法》内容之一,主要用以规范美国对涉及其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的审查程序和内容等。法令授权总统在其他法律(《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除外)不能提供适当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中止或禁止那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政府或企业对美国企业的获取、兼并或接管。而且,总统的决定不受司法审议管辖;同时,法令对什么是“国家安全”没有明确定义,这为总统创造了“最大的活动余地”。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最主要的执行机构,外资进入美国必须经过其严格审查。联想与IBM并购案,就受到了这一机构审查。针对中国,还专门有“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来监督和调查美中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给美国国家安全所带来的影响。外国投资委员会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由商务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各州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理事会、国家经济理事会、管理和预算局、科学技术政策局等组成。委员会由财政部掌管,有责任实施调查。只要有委员会成员认为某些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就需要审查。


  
  审查按照一事一办原则进行。具体日常事务由设在财政部的国际投资事务局下属国际投资办公室负责,其在各成员单位之间接收和传递审查通知,负责有关审查事宜的协调。成员单位只要发现交易有问题,随时有权进行调查。总统更是有权在任何时间采取任何行动。
  
  按照法令规定,委员会的审议范围只限制在外国投资对美国目标的“获取、兼并、接管”,但实际上纳入其管理的外国投资范围很宽泛。因为法令明确规定,只要下列行为将导致一个美国实体为外国所控制,就要启动审查程序。如:购买美国公司的控股证券;转换可转换的美国公司的控股证券;获取或代理可转换的美国公司的控股证券。此外还有,如果一家合资企业中的美方由于合资,导致一个现存的美方商业实体为外国所控制等。如果购买方是由一外国政府所控制的,就要全面调查。
  
  什么是“外国控制”?法令明确规定:即使是一个股份最少的外国购买方,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它所持有的股份能够对美国企业的决策行为产生影响,就构成“外国控制”。如何衡量交易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法令要求分析权衡许多事实与情况,必须考虑国防安全所需的国内生产水平,满足国防需求的国内产业生产能力及数量,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及商业活动的控制,美国拟向其他国家出售军用物资、设备或技术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等。


  
  如果海外投资通过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在一些情况下,国会可能要求海外投资者签署安全协议。《网络安全协议》主要包含公民隐私、数据和文件存储可靠性以及保证美国执法部门对网络实施有效监控的条款。比如:人员审查——对涉及网络安全信息的人员进行审查;限制外包——电信企业在计划将国内通信网络及设施运营服务外包给非美国企业时,必须事先向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和国土安全部报告;参观审查——仿照保密单位的管理方法,要求公司有一名保密官员负责审查非美国人或组织参观美国内通信设施的申请;路由限制——禁止把国内通信路由绕出国,除非原本是由国外打向美国的话务量再绕出美国,或者是为防止网络崩溃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是有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意见认为可减少路由成本;安全检查——要求配合执法部门对其网络的安全核查,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一般,这些核查交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完成,费用由签协议的公司负担。
  
  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有成套的信息设备政府采购法,建立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评估测试法的“共用标准”,授权以国家安全局为主、商业部和国防部等部门联合参与的“国家信息安全伙伴”机构负责执行“共用标准”。“9•11”后,美国把国家信息安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增强和扩大了对政府采购信息设备审核监督的权力及范围。美国政府订购信息技术设备之前,必须对产品作出全面安全测试评估,对产品制造公司及其所有人的信用及背景等作出历史评价。没有这些手续,任何订单合同都可能随时随地被改动或被撤销。可以说,美国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制度和手段已经渗透到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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