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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等级森严的宗法制

  等级森严的宗法制是周代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社会政治下,君王为天子,替天行命。正如《诗经•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亦如《尚书•洪范》所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天子无论在社会政治上,还是家庭关系上,都具有绝对权力。
  
  宗法等级社会尚不能科学地解释血缘关系的形成,认为一切皆为天意,于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社会地位的尊卑贵贱,君权神授,祖先崇拜。在宗法制下,由于族居及各封区间的相对独立性,君权崇拜、祖先崇拜便颇为盛行。
  
  在自然,天是真理的化身;在人世,天子是真理的化身。泛而言之,天、地、君、亲、师都是真理的化身,理论与实践的依据。宗法等级制衍生出“法先王”观念。在宗法社会祖先崇拜的基础上,适应宗法等级制政治的需要衍生出“法先王”的政治观念,人们不相信自我的实践,更不相信虚无缥缈的未来,只相信祖宗的历史,格外看重继承祖宗成功的经验,避免祖宗失败的教训。
  
  “法先王”的观念对《周易》的影响相当大。
  
  古人认为《周易》出于伏羲、文王,就是源于“法先王”的观念。


  
  就《周易》文本而论,《周易》中乘、承、比、应、位等象数观念即宗法等级观念的反映。卦中的六爻可以依次象征平民、士、大夫、诸侯、天子、太上皇六个等级,所谓“九五之尊”,即源于《周易》的爻位说。天子在上卦中位为当位,臣民在下卦中位为当位,臣民若在“九四”、“六四”逼近天子之位已呈不祥,若是“上九”、“上六”,凌驾天子之上,更是有僭位之嫌。
  
  这种“法先王”观念不仅深刻影响了《周易》的阐释方式,而且深刻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文章的说理方式。
  
  “法先王”的政治观念决定了古人的说理方式,做事说理要看“先王”是怎么说的(引证),要看“先王”是怎么做的(例证),要看“先王”所为与今日之异(对比论证),以至经生要“以《禹贡》治河,以《洪范》察变,以《春秋》决狱,以三百五篇当谏书”。甚至认为“经也者,恒久之至道,不刊之鸿教也”。认为天不变,先王之道亦不变,垂教万世,永不磨灭。
  
  古人如此,今人依旧如此。偶尔沿用尚可理解,完全依赖就是一种悲哀了。韩非就已认识到“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时代在发展,事情在变化,解决的措施也要随之同步变化。况且,从逻辑上说,某位先王所说所为都仅仅是个案,用个案是难以推出普遍的道理的;即便以若干相近个案推论,也仍旧是建立在不完全归纳基础上的推论,其结论成立的概率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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