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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第二章

 

  “中青旅”的答复是:在开发区域内保留祖坟事还要由政府定酌。在政府同开发商签署的协议中未涉及该地中的“祖坟”,且地方事宜不归“中青旅”管辖。
  密云的答复是:由镇里负责协调。
  面对这样的答复,吕氏家族在吕伟忠主持下,重新研究处置祖坟的事宜。讨论的结果是:为了保险起见,做一个预备方案,即重新选址,把四处祖坟从开发区域迁出,争取另辟土地重新复建吕氏祖坟墓地。
  伟忠和大家一起反复阅读2010年6月22日北京市密云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成立古北口镇司马台新农村建设搬迁工作指挥部的通知》,确认行为主体是密云牵头成立的“古北口镇司马台新农村搬迁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领导和镇政府领导组成。
  原本是件简单的非典型个案,在寻求解决的过程中却费尽周折。其原因就是:当地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协议中,只是涉及开发占地、搬迁移居,尚未考虑当地人家还有“祖坟”这码事。此外,政府还另辟山地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公墓,吕氏逝者自然归属其中。
  由于在北方,特别是平凡人家,尤其是贫瘠山区,保留有祖坟的,保留住坟地的,实在是罕见。镇政府在研究搬迁、迁坟等后续工作上,对“活人”的预案很多,但对“祖坟”一事实在有欠考虑。
  面对交涉的难度,吕氏家族面临着要在放弃和争取两个方面做出选择,伟忠及吕氏家族代表都表示要继续争取。伟忠最后还计划,万一争取不到,要率领吕氏几百口人到北京上诉。
  在“推诿”“扯皮”的拉锯中,伟忠和慧芳次子白家瑶终于争取到了北京市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北京市市政府有关部门指示由密云政府做出建设性提议,责令镇政府妥善解决吕氏家族祖坟事宜。
  2010年末,北京市密云古北口镇人民政府与伟忠及吕氏家族代表商定,同意在司马台无偿、永久拨出5亩山地另辟吕氏祖坟墓地,并签订了坟地无偿、永久使用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置换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土地所有者:密云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使用者:吕伟忠(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经村民公决,甲方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自然资产资源进行整合综合开发利用,须将乙方宗族坟墓迁移另择地安葬,故根据我国《合同法》、《土地法》、《殡葬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土地使用权置换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置换的坐落、四至、数量与用途。
  一、坐落:密云古北口镇司马台村。
  二、四至及数量:
  1.东至:地边与山场交界。
  2.西至:地边坝坎根。
  3.北至:河沟沟边。
  4.南至:地边与山场交界。
  上述土地使用权面积5亩。
  二、用途:乙方用于殡葬墓地使用。
  第二条:合同的免责条件
  一、在使用期间,如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面免除责任。
  二、在使用期间,如遇国家征占使用土地时,墓地迁移及补偿事宜由使用者与占地者协商解决。
  第三条:在合同履行中,如遇下列情况处理原则为:
  l.乙方根据民风民俗需要在墓地使用中进行习俗性建设时,应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2.乙方在使用墓地中所发生的相邻关系,甲方应给予一定的协助,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发生争议:(1)协商解决;(2)诉与不动产法院裁判。
  第四条: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时,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补偿性违约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密云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吕伟忠
  2011年4月5日
  附:协议影印件
  祖坟的土地问题、迁坟补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在划拨了祖坟用地的同时,政府按照祖坟的代数,给予了相应的迁坟补偿,该款项作为迁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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