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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图书频道 > 官场财经 > 中国2014:改革升挡 > 第 3 章 现实聚焦:忧思与建言
第5节 影子银行挑战与对策

影子银行和金融危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和监管环境的改变,影子银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迅速发展。

其次,共同基金、退休基金和保险类等投资机构迅速成长,这些机构投资人拥有大量现金,需要安全、期限短和流动性好的产品进行投资。传统商业银行的支票账户已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些机构的投资需求,货币市场基金和回购市场得以迅速发展以满足市场需求。

以上这些因素使得影子银行业务在美国迅猛发展,逐步成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主导力量。2008年年初,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资产规模达20万亿美元,远超商业银行13万亿美元左右的资产规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大幅萎缩,但2010年年初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资产规模仍高达16万亿美元,超过商业银行13万亿美元的资产规模。

国际金融危机从2007年春起由美国次级信贷大量违约为导火索逐步引爆,先后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包括:(1)2007年夏季资产票据市场的流动性危机;(2)2008年年初批发融资市场的流动性危机和对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挤兑;(3)2008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引起的金融市场大恐慌,导致针对批发融资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挤兑,使金融危机达到高潮。这一连串的危机和事件涉及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不尽相同,但贯穿其中的核心问题是金融市场发生了对影子银行的挤兑,使得依赖短期批发融资市场的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经历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最终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影子银行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

影子银行的名称来自英文“shadow banking”的直译,其更确切的翻译应该是“影子下的银行”或“隐性银行”。世界各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差异巨大且种类繁多,对其准确定义并取得广泛共识并不容易。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的监管合作委员会负责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定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专门成立了影子银行工作组。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那些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活动的信用融资中介业务。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在近期的一个讲话中把影子银行简单定义为非银行信用融资业务。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与伯南克的定义内涵接近,都抓住了影子银行的两个根本特征:一是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活动,二是涉及信用融资中介业务。

第二,信用融资中介业务这个界定排除了一些在传统银行业务范围之外但不具有信用融资性质的金融市场业务,比如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从事的股市交易、外汇市场上的对冲等业务。

第四,影子银行的定义还表明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一般不从个人储户吸纳存款来融资,而是主要依赖批发融资市场来支持其运转。

影子银行的脆弱性

首先,像传统银行一样,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等方面的缺陷。影子银行机构通常发行票据或通过回购协议从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再将融到的资金投资到收益率更高但期限相对较长的资产上。所以,其负债期限较短(往往是隔夜或几天),但资产期限较长,形成期限错配。同时,影子银行的负债往往是流动性很高的短期债务工具,债权人很容易提现。但是,其资产通常是期限长、流动性差的投资(如贷款)。这种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使影子银行特别容易受到流动性方面的冲击。

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一)影子银行可能催生金融体系的高杠杆。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些“催化者”,如单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信用担保公司,为结构性债券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表面上降低了这些产品的信用风险,但事实是,这些产品的信用风险可能被低估,单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信用担保的提供者根本难以承担其承诺的信用担保,这使金融体系中充斥着各种带有水分的担保,提高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杠杆率。另外,回购市场中质押品的重复使用也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杠杆率。

(三)许多影子银行业务是因为监管套利而发明的,所以其在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等方面所受到的监管通常远远低于银行业务受到的监管,也不受日常风险评估和现场、非现场监管等审慎监管要求约束。同时,很多影子银行业务的本质是信贷业务,而许多影子银行机构缺乏信用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能力,这使得影子银行业务蕴藏着许多风险。

(五)影子银行活动可以放大经济活动的顺周期性。各国历史经验证明影子银行高速增长期是与信用周期的膨胀期密切正相关的,影子银行体系对经济周期的顺周期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和规模

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由于定义和数据来源的差异,目前统计口径从10万亿元左右到36万亿元不等。因为每个影子银行业务都有融资和投资两条腿,在统计时应该避免把融资和投资混为一谈,出现重复计算。根据一些公开的数据,如果我们对影子银行业务的最终投资额做个简单加总,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保守估计应该在22万亿元以上,包括:民间贷款和贷款公司贷款(5.2万亿元),信托贷款(7.8万亿元),委托贷款(7万亿元),券商资管的贷款(2万亿元)。这个口径不包括企业债券(9万亿元)。如果企业债券的购买方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或者信托产品,这些企业债券应该纳入影子银行的统计。由于缺乏更细致的数据,中国影子银行的具体规模难以精确测算,但保守估计应该有20多万亿元。

与美欧的影子银行业务相比,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有鲜明的自身特点。

其次,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绝大部分业务是与银行密切相关的,甚至是银行主导的。比如近几年迅速发展的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委托贷款,其主导力量无一例外都是银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主导力量是银行,而产品主要是银行贷款的简单替代物。

最后,中国一些影子银行业务是简单的、本土特色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些都说明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基本上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批发融资市场的规模尚小,与美欧有较大的区别。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本质与国外影子银行业务没有根本的区别,其核心都是银行外的信贷融资,这点是不可否认的。

如何看待中国日益壮大的影子银行业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客观正确的认识对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政策的制定至关重要。

其次,中国近期影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传统银行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增长的需求。一方面,银行业的资产规模从2008年年底的62万亿元迅速膨胀到2013年第一季度底的138万亿元。这种信贷扩张的速度和规模在世界经济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近几年相对高速的经济增长是以巨额粗放的信贷增长为代价的。中国银行业的总资产规模已经是美国银行业的2倍左右,这种持续高速的银行信贷扩张显然是不可持续的。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等方面的限制使得银行有很强的动力将其资产表外化,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使整个银行业面临更大的资本压力。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近期受银行贷款限制的房地产企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影子银行的信贷有强劲的需求。许多影子银行业务就是因为这些需求应运而生的。

第四,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些结构性问题是影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同业存款市场和委托贷款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大银行和大型国有企业相对于中小银行和民营企业有更充沛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资金批发的角色。

第六, 一些影子银行业务的兴起是因为新型经济活动的需求,也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比如电子商务类贷款业务。

近几年影子银行的迅速崛起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货币政策的传导以及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等经济金融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的社会融资总量中非银行信用融资占比已经从2008年的28.5%增长到2012年的48%。2012年新增影子银行信贷已占全社会总信贷增量的1/3左右。

以上两方面的发展使得宏观货币政策中的信贷规模调控等数量手段的效用越来越小,银行间市场的利率水平对金融体系流动性的影响日益显现。可以说,中国宏观货币政策目前正处在从数量管控向价格工具转换的过渡期,央行调控货币政策面临的挑战将越来越大。

再次,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已经从对银行的绝对依赖转为多渠道、多元化。一些企业和平台已经越来越多地通过发债、信托等渠道进行融资,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利率的市场化和金融市场的丰富与扩容,金融市场将在我国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

国际上影子银行的监管动态

第一类是针对与银行高度关联的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措施,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制定;第二类是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改革,由国际证监会组织负责推进;第三类是“其他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由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来负责;第四类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由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共同负责;第五类是回购市场和证券租赁等批发融资市场的监管,由一个专设的工作小组负责。

中国影子银行的应对和监管

(一)首先要认识到影子银行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放大风险的两面性。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兴起有其客观原因,是社会经济形态和金融市场发展的直接结果,有些影子银行的业务可以极大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如果任其自由发展,野蛮生长而不加以规范,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二)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资产证券化,推动并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时,改革信贷规模管控等行政管制式的监管模式。

利率市场化可以减缓银行储蓄脱媒的压力,并一定程度缓解金融资源配置扭曲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的银行业近几年信贷快速扩张,各银行面临巨大的资本压力,目前相当部分的影子银行业务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是银行有很大的动力从事监管套利,包括将资产表外化,或者规避信贷规模管控。资产证券化可以给银行开启一个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缓解资本压力的正规渠道,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规范和风险管理。

(三)尽快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方式。由于影子银行业务的多变性和涉及环节的多样性,影子银行的监管应采取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大力强化主要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影子银行业务的特点之一是多变和监管套利倾向,这使得功能监管更有可能较全面地覆盖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但另一方面,机构监管的手段更加直接有效,所以,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辅相成。更重要的是,由于影子银行业务形态有多变和跨部门的特点,应建立常设的“一行三会”的部际影子银行工作组,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进行协调和沟通,减少不同部门监管的差异性,力求杜绝其在不同部门间的监管套利。

另一方面,应该允许银行设立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规范银行的理财业务。目前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种类繁多,类似于美欧的货币市场基金和结构性投资载体的混合体,具有明显的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征。可以考虑允许商业银行以子公司的方式从事有限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将具有刚性兑付性质的理财产品纳入表内,客观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这有利于在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范影子银行体系与银行体系之间的风险传递。

要求影子银行加强对其业务活动各环节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披露,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要规定影子银行明确的信息披露周期和披露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证券化、表外资产、杠杆使用等信息的披露。统一对影子银行的会计处理,实现标准化,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理解。

一方面,对主要的影子银行机构在资本充足、流动性标准和大额暴露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消除或减小影子银行与银行的监管成本差异。

(七)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机制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这轮金融危机的一个重大教训是各国在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方面的基础设施极其薄弱,危机时对破产的金融机构的有序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从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中国在这方面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机制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确定金融机构债权人在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时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在金融市场上减少道德风险的隐患,促进固定收益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观点只代表作者,不代表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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