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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且待我开窍,长短再相告

(典出《维纳斯与阿多尼斯》第525行:Before I know my selfe, seeke not to know me.* b《女王御前卷档》:原文为Coram Regina Roll。)

这次回来,莎士比亚发现家比原来大了,却未必比原来幸福。1580年春,约翰•莎士比亚接到了威斯敏斯特高等法院的传唤,但他并未到庭,因此被罚了 40英镑,这在当时是一大笔钱。接到了传票而未到庭的不止他一个,因为全国各地有200多人遭受了同样的惩罚,罚款数额不等,最高的达200英镑。有猜测认为,这些“不满分子”接到法院的传票,无疑是因为没有按规定参加国教礼拜仪式。第二年,官方正式宣布凡不遵守《教会统一条例》规定者每月将罚款20英镑,后来处罚力度增加到“没收其所有财物和三分之一的土地”。天主教家庭无疑面临着倾家荡产的危险。约翰•莎士比亚被罚的这笔款中,有一半是因为他不愿意或没能担保诺丁汉郡的一个叫约翰•奥德雷的制帽商一定到庭。同一天,奥德雷本人也被罚了10英镑,理由是他没有把约翰•莎士比亚带到高等法院来。历史学家推测,这种相互保释的体制可能是为了防止天主教徒们逃避罚款。不过,莎士比亚的父亲的确缴纳了这笔罚款,这一点有《女王御前卷档》b可查,可见他当时依然还是比较富裕的。 

1582年,莎士比亚18岁,回到家乡后,前途未卜。会有什么样的前程等着他呢?近年来,即使不能说人人,也可以说很多人越来越相信,莎士比亚曾在斯特拉特福做过律师助理。这并不是什么出乎预料的进步。对于一个机敏智慧的年轻人而言,到了自己的家乡,“机遇”多的是。免费学校有一位老教师,名叫沃尔特•罗奇,他曾在教堂街开过一个律师事务所。约翰•莎士比亚曾在那条街的威廉法院打过官司。如果他没当过律师助理的话,那他可能就当过抄写员,甚至有可能当过职业抄写员的学徒。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凭借父亲的影响,他在斯特拉特福镇政府秘书亨利•罗杰斯位于木材街的办公室工作过。

莎士比亚戏剧中充满了法律术语,尤其是与财产法相关的术语。其戏剧中几乎没有一部不使用法律词语的,连他的十四行诗中也比比皆是,有人甚至以为,他的这些诗是写给某所律师学院的某个学员的。由此可以认为,莎士比亚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极喜欢打官司的时代,伊丽莎白时代的任何一个人都必须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正如一个与莎士比亚同时代的人所言:“现如今不单是上流绅士,连阿猫阿狗、地痞流氓也都开始懂法了。”法律成了当时日常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18世纪最重要的莎士比亚专家埃德蒙•马隆却认为:“就算他(莎士比亚)有一颗无所不能的脑瓜儿,他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是纯粹靠平常的耳濡目染学会的;一看就是受过专业训练的。” b 或许,更重要的是,法律术语在其剧作中俯拾即是,已经成了他作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写到过担保、财产转让、租约、财产清单、承兑、诉讼、赔偿和索赔等。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要想从中挑出任何一个作为特例几乎是愚蠢的可笑之举。在《温莎的风流娘儿们》(第四幕第二场)中,培琪太太说到福斯塔夫时,说过这样一句话:“除非他把自己的灵魂永久转让给了魔鬼,我想他绝对再也不敢放肆,打我们的主意了。”这句话可能需要一个熟悉都铎王朝法律的专家才能解释清楚,不管怎么说,也不大可能是一个温莎的娘们能随口说得出来的。麦克白夫人在自己的丈夫遇到班柯和弗理恩斯这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时,这样安慰道:“他们从造化那里拿到的契约也不是永久的。”(第三幕第二场),这里的“契约”指的就是法律上的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所有权。在《鲁克丽丝受辱记》中,不幸的女主人公“将自己这封悲痛的信叠好”(第1310行);其中的“信”莎士比亚用的是“tenure”一词,这个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意思是得体而完整的陈述。在《终成眷属》(第四幕第三场)中,仆人帕洛尔斯谈到他以前的主人时这样说道:“给他几毛钱,他就可以把自个儿获得救赎的权利卖掉,让子子孙孙都无法继承这一权利。”例子就不必再举了吧。只需说明一点,这是他“无所不能”的想象力的标志,法律术语对他而言就像自然语言一样,可以信手拈来,脱口而出,不费吹灰之力。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莎士比亚将自己剧中的所有人物都一视同仁地放在了法院面前,在这里,既保证公正,又讲究仁慈。

有关莎士比亚的早期职业,还有另外一些证据。最早的一些资料都多少有点暗示他以前干过“法律文书”的意思。好几个古文书学家都认为,现有的莎士比亚手迹,尤其是他的签名,清楚地表明他曾受过法律方面的训练。 1939年发现的名为《撒克逊法律大全》的一书中就出现过一个这样的签名。该书是由威廉•兰巴德编撰的一部法律文本,书中包含盎格鲁撒克逊法令的拉丁语译文。里面的那个“Wm Shakspere”签名引起了很大的学术争论。兰巴德曾任职于威斯敏斯特高等法院,其间约翰•莎士比亚曾向高等法院提起一项诉讼。后来兰巴德担任大法官法庭庭长时,约翰•莎士比亚一辈子共涉大大小小 50件讼案中的另一件正好就是由大法官法庭受理的。他同时还是林肯律师学院狂欢活动的总策划,其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合适剧目的演出工作。所以,完全有理由认为莎士比亚可能与他很熟。

约翰•莎士比亚后来曾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威斯敏斯特高等法庭上,这或许可以为莎士比亚深谙法律提供另一个解释。当自家人卷入法律纷争时,他可能帮父亲出谋划策过。这或许可以解释这位戏剧家渊博的财产法方面的知识。他可能一直在帮自己的父亲应对各种官司。在那本白纸黑字有莎士比亚签名的《撒克逊法律大全》上有一条奇怪的批注,大意是“Wm Shakspere先生住在圣威斯敏斯特小皇冠街 1号”,是18世纪的人留下的手笔,而且这个地方也是真实存在的。这个信息没准儿是伪造的,也有可能指的是另外一个威廉•莎士比亚。不过,种种情况表明,上面的那个推测完全合情合理。如果父亲跟人打官司期间,他住在法庭附近的话,他可能会买一本《撒克逊法律大全》,以便援引一些古时候的先例来说服兰巴德。兰巴德的这本大全还是一部名为《“铁甲王”埃德蒙》的剧作的素材来源,该剧的手稿(现藏于大英图书馆手稿集藏部)明显出自一个深谙法律者的手笔,里面有很多法律缩略语。关于这个剧本的作者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但有人认为就是莎士比亚本人。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摆在那儿,对于有心人来说,只要想找,根本不愁找不出来。因而,笔者可以在不诋毁其基本人格的情况下,对莎士比亚可能具有的多重身份问题进行充分探讨。

还有另外一段与法律沾点边儿的题外话与我们这里的讨论也有些关系。如果莎士比亚年轻时真在斯特拉特福镇政府秘书的办公室里工作过的话,那他就应该对1580年淹死在埃文河的一名姑娘的案子非常熟悉。据推理这个姑娘是寻短见跳河自尽的,但她的家人为了能给她办一个体面的基督徒葬礼,硬说她是拿着牛奶桶到岸边打水时,不慎掉到河里去的。姑娘落水的地方是埃文河靠近提丁顿的河段,是个以垂柳茂盛、杂草丛生而出名的地方。如果她被认定是自杀,那她可能就会被埋在岔路口的某个洞里了,一个当地人可以乱扔石头和破罐子的地方。亨利•罗杰斯对死因进行了调查,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她确实是意外落水身亡。 如果说这件事让人联想到了奥菲莉娅的话,那么有意思的是,这个溺水而亡的姑娘偏偏就叫凯瑟琳•哈姆雷特。

以上这些全都是推测,但如果莎士比亚的确是从一个律师事务所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的话,他并不特别在意这一工作。没过多久,他就以演员和戏剧家的身份出现在了伦敦,这表明他很早就心甘情愿地放弃了这份工作。还有另外一个变化,1582年回到斯特拉特福后不久,他就在追求安妮•哈瑟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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