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第1节 第一章

这些事情谁负责

应由学校承担学生受伤的责任吗

★案例举要

王东是三年级学生,在一天课外活动时,他和几个同学在校园内玩耍,突然被学校围墙外的过路小孩浩浩乱抛石头砸伤头部,当场就血流不止,被送往医院,经过医生的包扎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元。

他的家长可以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吗?

★由案说法

这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民法中设立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年龄、智力关系,不能或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不能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脱离其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情况下,发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经常引起争执:法定监护人认为,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是特殊主体,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都必须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排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事实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监护权只能由学校行使,监护责任也只能由学校承担,因为学生在校读书,事实上处在学校监护之下,只是这种监护责任的履行应理解为是学校代理学生家长进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明确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只是代理家长行使监护权,是否就意味着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伤害,学校可以不负责了呢?这就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其代理监护的职责。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从本案来看,学校建围墙是为了学生安全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学校对这件事故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东的受伤是因为浩浩乱抛石头所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责任全在于浩浩父母,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民事上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知识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3.推定过错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够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

公牛惹祸主人赔

★案例举要

在广西的农村,几乎家家都养着公牛,它是农民耕田的好帮手。广西大新县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某村村民焦少伯,于1999年3月4日一大早,把自家养的一头公水牛用绳子拴在屋后的一棵树上,就外出做工去了。在上午10时左右,焦家的公水牛挣脱绳子,在村子里乱跑,后来闯到邻村村民布炳家的牛栏里,用牛角撞击栏里被拴住的公水牛身体。布家的水牛受到惊吓,挣脱绳子往外跑,焦家的水牛紧追至村头将布家的牛撞倒在地后,又连续撞击,最后布家的牛受伤瘫倒在地,不能站立。

布家的主人闻讯赶来之后,制住了焦家的公牛。后来布家的牛虽然经兽医诊断治疗,因为受伤较重,役力仍然没有恢复,不能耕地。布家只好把牛卖了,得款780元。

布家要求焦家赔偿其经济损失。焦少伯认为,那天他外出不在家,他的牛也是拴好的,并且牛打架在农村也是常有的事,自己没有什么责任。再说布家的牛又没有死,也没有断腿,怎么能赔偿呢,拒绝了布家的要求。布家无奈,告到大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焦少伯赔偿布炳520元,并承担受伤牛的诊断鉴定费、价格评估费和案件受理费100元。

★由案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主人没有过错,是否仍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损害纠纷案,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特殊的民事责任,而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有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才可以免责。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布家的牛受伤,布家没有任何责任,也没有其他的第三人的责任,这完全是由焦家的牛造成的。焦家的牛所造成的侵害行为,只能是由它的主人来负责。因此,应该由焦家来承担民事责任。

布家的牛虽然没有死,也没有断腿,但丧失了最主要的能力——耕地的能力,牛虽然卖了,但布家得到的已经不是耕牛的价格,布家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决焦家赔偿布家的损失是合法公正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自己饲养或是管理的动物,一定要善加管理,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小知识

动物界分为哪些“门”?

动物界是生物分类中的一个系统,其种类极多,它们千姿百态,很不相同。人们在“界”下又增加了低一级的分类单位,称为“门”。分类学家根据物种之间形态的差异、构造的繁或简、进化程度的高与低等,将动物界由低等至高等分为十二个门:原生动物门、多孔动物门、腔肠动物门、扁形动物门、圆形动物门、环形动物门、节肢动物门、软体动物门、拟软体动物门、毛腭动物门、棘皮动物门、脊索动物门。

例如,蛇属于脊索动物门,蛔虫属于圆形动物门,蚯蚓属于环形动物门,蜗牛属于软体动物门,血吸虫属于扁形动物门,昆虫、蜘蛛、蜈蚣则属于节肢动物门。

误触高压电受伤谁负责

★案例举要

1998年2月21日下午,山东省某村的14岁少年李晓刚和几个男孩在村口的空地上玩耍,不远处就是本村的变压器平台。他们玩了一会儿,觉得没什么意思,就四处看看,想找点新花样来玩。李晓刚突发奇想,对大家说:“你们谁到那上面玩过?我们爬到变压器平台上玩玩,怎么样?”有个男孩说:“那上面是不是有危险?好像不能随便上去玩,还是到别处去吧。”

李晓刚不以为然。平台高2. 1米,李晓刚绕着平台转,发现平台东面门锁处掉下块砖,恰好有个缺口,就攀着砖墙,踩着缺口爬上了平台。他爬上平台,脚下一滑没有站稳,就随手一抓。李晓刚双手摇晃着抓到了变压器10千伏套管接线上,顿时弧光闪过,李晓刚被击昏,倒在平台上,双手被烧焦。其他的孩子大声呼救,村里的大人们赶来,把他送到了县医院。经县医院抢救和治疗,医院对其两上肢自肩关节以下采取了截肢手术,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这个变压器是大李村村委会1987年购买,由县电业局设计安装的。电业局当时的设计安装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当时,村委会在变压器平台的四面画有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字样,后来由于年深日久,风吹日晒字迹消退,现在已经无法看清。平台东面门锁处的砖缺口是1987年安装后,村里的电工为了便于锁门将砖砸掉而形成的。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伤残给李晓刚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压力,李晓刚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状告村委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100余万元。法院判决大李村村委会支付李晓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32608. 34元,并负担李晓刚每次安装假肢费用的80%(以10次为限)及精神损失10000元。

★由案说法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行使用中的变压器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用电变电设备,大李村村委会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疏于安全管理,在旧有的安全警示标志无法辨认后,没有及时设置醒目的新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平台东面门锁处出现砖缺口,长期没有修复,应考虑到小孩可能从此处爬上变压器平台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对此,大李村村委会存在过失。因此,大李村村委会应当对李晓刚人身伤残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晓刚当时已满14周岁,对于危险与安全应当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他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也有过错;因李晓刚是未成年人,李晓刚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小知识

高压输电线路

法国物理学家德普勒在1892年发明了高压输电线路,并架高成功。

为了制造远距离电设备,德普勒研究了前人或他人有关的理论成果。他发现,若把法拉第发明的那种最早的变压器——“法拉第感应圈”加以改进,即有可能实现高压输电,1890年5月,德普勒在巴黎科学院发表了他的一篇研究报告:《证电动机的效率和电路能量的测量》。在这篇报告中,他提出了通过高压进行远距离输电的可能性。

此后,又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德普勒终于在米斯巴赫与作为国际电气博览会会址的慕尼黑之间架高起了一条长达59公里的高压输电线路。这条线路的电压为1500~2000伏,通过这条输电线路,德普勒把远在米斯巴赫的一台发电量仅为3马力的发电机发出的电,输送给慕尼黑博览会上的一台电动机,使这台电动机成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功地带动了一只装在喷泉旁边的水泵。德普勒的第一条高压输电线路的发明,使人们看到了远距离送电的光明前景。德普勒的第一条高压输电线路当时所输送的还是直流电。后来,随着交流电技术的发明,可使电压升高到数千伏以至数十万伏。输出电压越高,输出距离越远。此后,强大的高压输电线路翻山越岭,强大的电力网四通八达。有了高压输电线路之后,水力发电技术也随之发展起来。这样,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电机就逐渐代替热机成为更重要的角色。

帮邻居喂猪把猪撑死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举要

春春和秋秋既是同班同学又是邻居,春春的妈妈刘志英和秋秋的妈妈王桂香关系很好。某年春天,春春的爸爸得了重病,被送往医院。本来一直是春春的姑姑在医院护理,但后来姑姑家里有事,打电话叫春春的妈妈去顶替。4月12日,刘志英准备前往市医院护理住院治疗的丈夫,但考虑到家中喂养的3头猪无人照料,便请王桂香帮其给猪投食,王桂香满口答应。

备妥当天猪食后,刘志英又向王桂香再三叮嘱才放心离家而去。当日中午,王桂香忘记给猪投食,直至当晚8时多,经女儿秋秋提醒,才记起刘志英所托之事,于是王桂香将刘志英所备猪食全部倒入食槽,所投猪食被3头猪抢吃一空。次日中午,刘志英赶回家中发现3头猪均已死亡,王桂香闻讯前来将投食情况如实告知刘志英,刘志英请来屠户解剖猪后,发现3头猪的死亡确实是摄食过量所致,王桂香当时在场,没有提出什么异议。

刘桂英家的三头猪经屠户估价,价值3100元。刘桂英要求由王桂香赔偿他们家的全部损失,但王桂香不同意,她说:“我帮你喂猪又不收钱,是助人为乐,你现在要我赔这么多钱,还讲不讲道理呀!”周围的人也说:“帮人帮出错来了,这以后谁还敢随便帮助别人呢?”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志英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桂香应原告刘志英请求,帮助原告给猪投食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是由于其在帮助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按时、按量投食,造成猪因摄食过量而死亡的后果,属过失的过错行为,应负过错责任。鉴于其为原告服务行为的善意和无偿性,可减轻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法庭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计1860元。本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案现已执行完毕。

★由案说法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这一原则。那么,当帮助别人时出了错,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责任该怎样分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原告请求帮助原告给猪投食,但其在帮助过程中未能尽心尽责,主观上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受益人即原告的损失,这种疏忽大意属于过失的过错行为,故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被告为原告服务行为的善意和无偿性,原告所受损失全部由被告赔偿,则有悖于《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我们帮助别人时,一定要尽心尽力,做到真正的助人为乐,让好行为得到好结果。

★小知识

暴饮暴食易患“急腹症”

所谓“急腹症”,包括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等。这些病,都有难以忍受的剧烈腹痛症状,且发病急,来势凶。

暴饮暴食是胃穿孔极重要的诱发因素。因为我们的胃对食物的容量是有一定限度的,大啖美食佳肴,会使胃壁撑大、变薄,胃壁平滑肌就会松弛无力,加上胃液大量分泌,溃疡面受到食物摩擦的机械损伤和胃酸的腐蚀,就会发生急性胃穿孔。

急性胰腺炎与暴饮暴食特别是大量饮酒有关。

胆囊的功能在于分泌胆汁进入十二指肠帮助消化食物。暴饮暴食尤其是大量进食高脂类食物后,促使胆囊分泌大量胆汁,使胆囊膨胀而受到机械性刺激,容易引起胆绞痛。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大风刮来的官司

★案例举要

刘石榴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她的家住在农村,有一个小院子,她的爷爷刘老汉1976年在自家院子里种了一棵桐树。这棵树长得很茂盛,又高又大。全家人都非常喜欢它,夏天时经常在树下乘凉。

1999年7月2日的夜里,刮起了一场特别大的风,村里的很多树都被刮倒了。刘老汉家的这棵大树也未能幸免。这棵根部周长达1. 5米的桐树被大风刮倒后,桐树庞大的枝干斜压在邻居王大山的瓦房后墙上,造成瓦房后房坡5根椽子被砸断,后墙两梁下砌体均形成竖直贯通裂缝。

第二天,王大山找到刘家,要求刘老汉赔偿他的损失,刘老汉说:“树是被大风刮倒的,是自然灾害,这中间没我什么错,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大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老汉承担本案70%的责任,支付原告房屋修缮费821元,原告承担30%的责任,自理修缮费352元。

刘石榴一直想不通,树明明是大风刮倒的,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她们家来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由案说法

刘老汉家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还规定:“没有过错,而法律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并非因为他人的过错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法律为此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由法律规定无过错的一方限额分担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执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活动、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刘老汉家的桐树砸坏了王大山家的房,就这件事而言,刘老汉没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有什么过错。但王大山家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砸坏王大山家房的毕竟是刘老汉家的树,即王家这一损害结果的产生同刘家管理的物有直接关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处刘家为王家分担部分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小知识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重要的民事行为。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欺诈误导,其自身的利益很可能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社会生活问题特别是经济交往中的问题缺乏应有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在独立实施金额较大或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民事行为时,因为缺乏经济上的履行能力,或者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心理条件,就会导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正常交易活动的进行。因此,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乱放杂物致人受伤要赔偿

★案例举要

沈甜甜是平谷县人,前些日子,她的爸爸沈某从别人手里买了一辆二手的微型面包车。沈某觉得去驾校学开车费用太高,就让自己的弟弟教他开车,经常在他们住宅后的一大片空地上练车。一个月后,他学会了,但是还没有去考驾照。虽然沈甜甜和她的妈妈一再劝说沈某,在没拿到驾照以前,不要开车上公路。但沈某总是跃跃欲试,一天,他偷偷地开着这辆车上了公路。出门没多久,他就撞在公路上堆放的一堆麻袋上。车被撞翻以后,又与路边的水泥块发生碰撞,发生了使沈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经平谷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这些麻袋是某单位堆放在公路上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在本次事故中,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单位负次要责任。但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产生纠纷。

沈某于今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某单位:1.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4112. 83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微型面包车的修理费和交通费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单位负担。

平谷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某单位承担了40%的责任,赔偿沈某21645. 13元人民币,其余60%由沈某自负。

最新书评 查看所有书评
发表书评 查看所有书评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