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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第二章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单位在公路上堆放杂物致使沈某翻车,明显存在过错,因为保持公路畅通,不得在公路上堆放杂物是常识,故某单位应承担使沈某受伤的责任;而沈某无照驾驶微型面包车,这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按照有关交通法规,属被严格禁止的违章行为,所以沈某自己的过错也是明显的。受害人沈某自身有过错,可减轻侵害人某单位的责任。平谷法院根据平谷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结论进行调解,沈某负担60%,某单位负担40%,这一结果是合理的。

★小知识

法律对车辆驾驶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辆;(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案例举要

冬天快要到了,有些人家开始储备过冬的大白菜。河北省保定市某村的甄某也不例外。为储存越冬的蔬菜,甄某提前在自家的后院内挖了一个菜窖,这个后院是封闭的,周围有围墙。

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甄某7岁的儿子平平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他们家后院玩耍,两个人你追我赶的,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后来住院治疗花去600元。

汪某以甄某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甄某赔偿损失。甄某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汪强的摔伤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甄某在自己家的后院内挖菜窖是否有义务采取安全措施?他应否对汪强的摔伤负责?

★由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甄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甄某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而法律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甄某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小知识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制措施。担负民事责任的人可以自觉地承担责任,只有在他不能自觉地承担责任时,才对他实行民事制裁。因此,对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违法人应负责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3)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违法人要通过向受害人承担财产责任或非财产责任,弥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恢复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

(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的责任形式也应该不同。违法人因造成他人的损失需要赔偿,赔偿数额根据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弥补,使违法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

未成年人借钱应由谁偿还

★案例举要

1997年11月,15岁的在校学生金华,为帮助同班同学黄帅,背着父母,向小杂货店老板张大山借钱。张大山因与金华是邻居,又跟金华的父亲很熟悉,关系较好,就将现金800元借给金华。金华当时出具一张借条给张大山,欠条写明两个月内归还。随后金华就将800元交给了同学黄帅。两个月的时间到期以后,张大山多次索要,金华说黄帅还没有还钱,所以他也没钱可还。张大山转而向金华的爸爸要钱,金华的爸爸说:“金华向你借钱,这件事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不能还这笔钱。他自己打的欠条由他自己负责。”张大山于是在1998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欠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大山明明知道金华是未成年人,还借钱给他,自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金华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法院于1998年10月判决:欠款800元,由张大山自行负担300元,其余500元,金华应在199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张大山,金华无力偿还期间,由其监护人偿还。

★由案说法

未成年人金华向成年人张大山借钱的行为是否有效?金华借钱不还应当由谁来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金华实施借贷行为时年龄为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向张大山借800元,转手交给黄帅,显然与其生活无关,而且依据金华当时的年龄与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可见金华实施借贷行为与其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此条的规定,本案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金华应将其无效借贷行为取得的800元现金全部返还给张大山,但张大山在借钱给他时,明知金华是未成年人,并且是为黄帅借钱,所以张大山本人也有过错。因此,张大山的800元的损失应由金华和张大山双方共同负担。法院在确认金华向张大山借款的行为无效后,指明双方在实施借贷行为中均有过错,对造成800元钱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

★小知识

公民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维护社会安全的坚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析

父亲可以替儿子受过吗

★案例举要

庞云飞年仅14岁,却多次盗窃他人钱财,除他花掉少许外,先后交给其父10000余元。其年9月,他被抓获,但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将他放回,却将其父逮捕判刑。有人说庞父是替儿子受过。这种说法对吗?

★由案说法

我国对青少年历来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青少年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法律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即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要负完全刑事责任;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负相对刑事责任,就是只对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

庞云飞虽然多次盗窃,而且数额也比较大,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他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他14周岁以后的盗窃行为,又不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故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他属于教育挽救的对象。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因此,司法机关将其放回,是正确的。

司法机关惩治庞父,并不是要他替儿子受过,而是因为他犯了窝赃罪,即他明知那10000余元是儿子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窝藏。因此,司法机关对他逮捕判刑,也是完全正确的。

★小知识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小知识

1.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2.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儿女偷盗父母的财物算不算犯罪

★案例举要

李木不孝,还十分贪财,乘父母外出之机,潜入父母的房中,拿走了父母多年的积蓄5400元。事后,老两口知道是儿子所为,一个要报案,一个不让报案,相持不下。主要分歧是,一是儿子偷拿父母的财物犯不犯法,二是心疼儿子,怕儿子受牢狱之苦,三是不愿家丑外扬。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民间有一观念:儿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算不了什么,即使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也不构成犯罪。这种观念对吗?

★由案说法

这种观点是违背《刑法》的,也是有害的。

我国《宪法》和《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即使是儿女偷盗并非家庭共有的财产,而确系父母的财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数额少的应当着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数额较大,态度和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又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就应当依法论处。

当然考虑到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特定亲属关系,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儿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的案件,首先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进行调解处理,是可以的;对于少数构成犯罪的,在量刑时考虑适当从轻,也是必要的。

★小知识

《民法通则》对共有财产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想一想:

在你的家庭中,哪些财产是共有的?哪些财产是属于你自己的?

为什么卖自家古董也犯法

★案例举要

周谊在一家合资企业任经理,妻子是一家高级饭店的会计,家中很富裕,但是没有自己的汽车。这天,妻子回家告诉丈夫,饭店住进一日本商人,专收中国古代字画和古玩。

她说:“咱家不是存着你父亲留下的几幅字画和古董吗,挑两三件卖给他就够买汽车了。”周谊略略犹豫,一狠心同意了妻子的意见。两天后,日本人从他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家买走了两幅八大山人的山水画、一把明代雕花刻字的檀香木扇骨,还有一个宋代铜镜。

当两人开着自己的汽车兜风时,心里的高兴劲就甭提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星期后,检察院送来了传讯书。原来那个日本商人在回国时,由于携带了我国禁止出境的文物,被海关扣留下来。日本商人说出了文物的来路。

★由案说法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同时又规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犯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如果不知道收藏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可以让国家文物管理机关给予鉴定。千万不要贸然出售给外国人,如果随意出售,很可能像周谊那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知识

哪些古币值得收藏

古钱币在市场上价格相差很大,有些虽然年代久远,如秦半两、汉五铢等,但因出土数量多,所以价格低廉。那么,哪些古钱币值得收藏呢?

刀币、布币。我国钱币有近5000年的历史,大体可分为春秋战国的刀、布等,秦代的外圆内方钱,唐代的通宝,宋代的年号钱,清末的“宣统通宝”。齐燕赵等国的刀币、韩魏秦等国的布币年代久远,价格贵。

短命政权钱币。短命王朝或农民起义时的铸币,流通时间短,发行量少,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是不可多得的珍品。“靖康通宝”、“靖康元宝”是宋钦宗时期铸造的,他在位16个月时就被掳往北国,“靖康”钱铸量很少,“靖康通宝”更为罕见,已属国家一级文物。李自成建立大顺政权后铸有“永昌通宝”,此钱币铸量少,且流通使用时间极短,存世稀少,因而很珍贵,被钱币收藏爱好者视为珍品。

存世数量少的钱币。唐代叛将史思明占领洛阳后铸有“得壹元宝”,后发现“得壹”两字不吉利,改为“顺天”,铸“顺天通宝”,这两种钱币传世很少,“得壹元宝”尤其罕见。

文化价值高的钱币。汉代王莽新朝时的“货泉”、“布泉”等钱币,用的是垂针篆。北宋仁宗时所铸的九叠篆书体“泉体通宝”,是中国最早的美术字,为收藏珍品。

为什么“买东西”也会犯法

★案例举要

肃穆的法庭里,审判长起身宣判:“被告人钱大黑明知是赃物而积极购买、销售,已构成销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坐在被告席上的钱大黑依然百思不解,喃喃自语道:“我花钱买东西犯的什么法……”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一天夜里,几声轻轻的敲门声,惊醒了睡得正甜的钱大黑,他发现院里站着惊魂未定的邻居姜海,手中还牵着一大一小两头黄牛。

“什么事?”他问。

姜海悄声应道:“钱大哥,这两头黄牛,你敢不敢买?”正苦于发财无门的钱大黑已瞧出端倪,他说:“自己掏腰包,有什么东西不敢买的!只是价钱要优惠才行。”紧接着双方开始一番讨价还价,最终钱大黑仅出220元便买下这两头黄牛。然后,他回屋唤醒熟睡的妻子帮着杀牛。当妻子得知这两头黄牛是别人偷来卖给他家时,就劝道:“这牛咱不能买,更不能杀,以后会惹麻烦的。”见利忘义的钱大黑嗤之以鼻:“我愿买,他愿卖,两厢情愿,买卖自由,花钱买牛能犯什么法?”自此以后,钱大黑和姜海两邻居彼此间心照不宣,买卖很是兴隆。

2006年春一个深夜,正在床上做着“发财美梦”的钱大黑被戴上了一副冰冷锃亮的手铐,等待他的是1000多个日夜的铁窗生涯。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具体而言,不论行为人口头是否承认,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有关的财物可能是赃物,就应视为“明知”。

本案中,钱大黑以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黄牛,可以推定他知道黄牛来路不明,因而压价收购,属于“明知”所购买的黄牛是赃物的情况,因此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处刑罚是罪有应得。

应当注意,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盈利的目的或者动机,即使行为人无偿地为他人销售赃物,也不妨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贪便宜或者为了牟利,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物,也乐意购买,甚至像本案中的钱大黑一样把收购赃物作为一种赚钱的方式,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其结果是不仅所购赃物予以没收,还会判处罚金。更严重的是面临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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