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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第三章

★小知识

罪犯无力偿还所盗财物时怎么办?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盗窃案件破案后,罪犯已将赃物挥霍或破坏,无力偿还所盗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由罪犯家属偿还,或者等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让其偿还呢?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司法实践,当盗窃案件侦破后,如果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尚存,应在案件审理清楚后,将原物归还失主。如果犯罪分子已将窃得来的财物,部分或全部挥霍掉,被害人(或公诉人)有权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应一并予以审理,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作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就只能自己承担这一损失了。不能让犯罪分子家属或动用家属其他成员所有的财产偿还。如果被告人现在无力偿还,则不能待刑满释放后让其继续偿还。如果在案件侦破后,罪犯将赃款、赃物隐藏,未能追缴,刑满释放后,赃款或赃物仍留在被告人手中,则应归还原主。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使用非法手段维权受害人反成被告人

★案例举要

中学生余晓霞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她的父母开了一家美容院,在忙的时候经常雇人来打工。

2000年3月的一天,月娥在余晓霞的父母开设的花之雨美容院打工时,趁店内无人,窃取了店内现金500元和1台25英寸彩电。随后就不告而别,跑到了乡下老家。余晓霞的父母非常恼怒,到处打听月娥的下落,准备给她点颜色瞧瞧。

在7月8日21时左右,余晓霞的父亲余某接到其妻罗某的电话,得知2000年3月盗窃美容院内财物的月娥已找到并被带回美容院。7月9日凌晨1时许,余某回到花之雨美容院,揪住月娥头发打了她一耳光,并向其索要被窃财物等。在临睡前,为防止月娥逃跑,余某拿出一副手铐,将月娥铐在冰柜手推车和店内按摩床旁的水管上。

余晓霞知道这件事后,劝说自己的父母放了月娥,并告诉父母这么做是违法的,应该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父母都听不进去,还让她别管,快点上学去。

直到当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到邻居的报案,才将月娥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法,为索要被窃财物,使用戒具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并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

★由案说法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为保证公民享有的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处罚。”此案中,月娥盗窃了余某夫妇的财物,余某可以依法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月娥返还财物,但不能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的不合法方法索取债务,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所以,我们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否则,有可能受害人反成被告人。

★小知识

伤害他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违犯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犯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微伤害案件,则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加害人无论是承担伤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轻伤的刑事责任,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做个懂法的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析

购买商品要保留凭证

★案例举要

田小甜的父母承包了村东头的一个养鱼塘。他们决定购买一台水泵。因为自己抽不开身,2002年1月,田小甜的爸爸田某就委托他的同乡关口村村民何永华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帮忙购买。何永华在泸州市回龙湾一个农机门市部,以550元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温岭市远东泵业制造厂生产的“华海牌EGD4.5-0.6型”多摆式自吸螺杆水泵。

水泵买回来以后,田家人都很高兴。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当年的2月7日上午,田某在首次使用该水泵时,因接触抽水泵机外壳而触电,造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田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右臂却永远地残废了。田家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他们请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对该水泵进行了鉴定。3月14日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出具了鉴定结论。结论是:“该水泵电机内部线圈短路,引起发热,致电源线绝缘熔化,导体直接与机壳接触,使水泵带电伤人。”田小甜一家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他们的损失。村子里的人也都认为他们家一定会赢得这场官司,因为明摆着,他们家是有理的。

田某于2002年5月5日,诉讼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泸州回龙湾农机门市部和浙江省温岭市远东泵业制造厂赔偿各种费用12.8万元人民币。

起诉时,原告田某提供的销售商的地址是泸州回龙湾农机门市部,收款的收据是一张手写的便条。法院派人同购买者何永华和原告田某一起到回龙湾,但泸州回龙湾农机门市部拒不承认,否认这台水泵是他们售出的,并且当时出具手写便条的员工也已经不知去向。法院又委托浙江省温岭市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查找浙江省温岭市远东泵业制造厂的地址,但均没有查找到。

由于两个被告一个缺乏证据,一个查找不到,诉讼无法进行,最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由案说法

在这个案子中,正像田小甜同村的村民们所认为的那样,田某是有理的一方,他请求赔偿的理由是充分的、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田某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获得赔偿。

但是事实上,原告田某虽然有理,却没能做到有据,而在法律诉讼中,证据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在购买时,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和产品说明书,无法查找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使得被告无法确定。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本案中,被告是无法确定的,所以田某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一定要记得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载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

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凭发票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发票作为证明,销售者一旦不承认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其所售,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当然,在购物凭证遗失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能以其他证据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提供其他证据往往是很困难的。

★小知识

什么是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一般指发票、保修单、信誉卡、保险卡等。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商品售出的时间、商品的提供者等内容。它是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承担某些义务的证明,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某些权利的证明。可以说购物凭证是交易行为的证明,是一种交易合同的体现。

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案例举要

武大江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出现了故障,经两次维修后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仍不能正常使用。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商店不得已给换了一台新的彩电,可是新换的彩电使用半个月后高频头又坏了。

当武大江去找商店交涉时,商店负责人说:“已给你换了新的彩电,怎么还来呢?”意思是说不管了。武大江不知如何是好,商店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由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所以商店给他换了一台新的彩电是应该的,但是对于换货后的新彩电,商店仍应承担“三包”义务。

1995年国家经委等四部局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包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强调:彩色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为1年,主要部件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等为3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武大江的彩色电视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某商店给换了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商店以为换了货就算了事不愿再承担“三包”责任是不对的。应当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继续实施“三包”。武大江可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与商店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武大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知识

差多少算缺斤短两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短两:

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 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 5公斤以上至10公斤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的,允许10克的误差。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3.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

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 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0. 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

这种“买一送一”不合法

★案例举要

马上就要到夏天了,奶奶想给小孙女桃子买件新裙子。她从电视上看到城南的一个大百货商场在打折促销,就坐车来到这家商场。商场里的童装多极了,件件都是那么漂亮,奶奶看得眼花缭乱的,有一个品牌的架子上挂着大海报,上面写着“买一送一”。奶奶走过去一看,还真有不少漂亮裙子呢,尤其是一条白底子小黄花的,特别好看。这条裙子的标价是68元。奶奶想:“买一条送一条,每条才花34元钱,真划算。一条给桃子,另一条给桃子的表妹松子。”奶奶二话没说,就请售货员开了小票,去收银台交了钱。可等她回来拿衣服时,售货员却只给了她一条裙子,还给了她一双小袜子。

奶奶说:“这是怎么回事?不是写着买一送一吗?怎么只有一条裙子?这袜子是怎么回事?”售货员说:“是买一送一呀,买一条裙子送你一双袜子呀。”奶奶很生气,这算什么买一送一呀,海报上为什么不写明白?她要求退钱,不要这条裙子了。

售货员不情愿地给她退了货。

奶奶回到家里,还是很生气。她对爷爷说了这个情况,爷爷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我给消费者协会打个电话,举报他们。”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电话,表示他们会马上跟这家商场联系,督促他们改正错误。

过了几天,奶奶再次来到这家商场,她发现,原来那个“买一送一”的海报不见了,新海报上还是写着“买一送一”,但下面多了一行醒目的红色的字:“购买童装一件,赠送童袜一双。”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由案说法

本案中,商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为了警示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维护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公布了10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其中的第六种是“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500克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白菜。

本案也是这种情况。按照规定,经营者在“买一送一”时,必须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小知识

10种价格欺诈形式

国家计委公布的10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价。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书店有权罚小刚吗

★案例举要

有一天,小刚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觉得时间还早,就顺路到书店去看看有什么新书。他在漫画的架子前转了转,眼前突然一亮:《麦兜的故事》!他最喜欢了,早就想买了,可惜今天没带钱。于是他就站在书架前,拿着这本书翻看。他看得很入神,不知不觉就看了大半本。书店墙上挂的大钟表当当的响了起来,小刚一抬头,天哪,已经下午6点了!妈妈在家里一定要等急了。他匆匆地向门外跑去。可刚出门,书店的保安就在后面追上了他,还大声说:“有人偷书!站住!”原来小刚一着急,拿着书就跑出来了。保安把小刚拉回到店里,书店的经理过来了,说:“我们店里的规矩,偷一罚十,你交了钱再走。”小刚向他们解释说,自己不是有意的。保安指着墙上写着“偷一罚十”的告示牌,说:“你没付钱就把书拿出去了,这就是偷书,偷书就得交罚款。你要没钱,就打电话叫你的家人来。”最后,小刚的爸爸来交了罚款,把小刚领走了。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目前,在一些开架售货、拿取自如的超市、商店等,不少都有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在商场、超市对付盗窃行为的手段中,“偷一罚十”运用最多,效果最佳,是我国众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偷一”是否可以“罚十”?“偷一罚十”合法吗?自选购物方式以实现人们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欲望,但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如何防范偷窃成了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无奈的商家只好纷纷使出各种手段,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偷窃者。但是,商场里面贴着“偷一罚十”等字条,就像是把每个顾客都当成了小偷的“种子选手”,当然我们一般不会与它计较,偷鸡摸狗的事是大家所不齿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话”就是合法的。

“偷一罚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超市、书店等作为营利性企业,只有民事求偿权,并无治安处罚权。法律虽然没作不能有“偷一罚十”等禁止性规定,但“偷一罚十”的规定本身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由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援,这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这本身也是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

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商家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对于盗窃行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为,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了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如偷窃行为由商家按自定规则以“罚”代“法”,就可能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或擅自处罚,而应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可就相关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

所以,在本案中,书店是无权要求小刚缴纳罚款的。

当你受到商家以“偷一罚十”等店规处罚时,应予以拒绝,如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可以先答应他们的要求,但一定要记得索要收据。事后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知识

法律对盗窃行为的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乘客有消费选择权

★案例举要

明天就是李晓的14岁生日了,今天正好是周末,爸爸决定带她到游乐场去玩。父女两人出了门,天气有些热,爸爸说:“我们坐出租车吧。”这时马路上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恰好有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开了过来,爸爸一招手,车停了下来。李晓上车后,发现这辆车后座灰尘特别多,脏兮兮的,就跟爸爸说:“我们换一辆车吧,这个车太脏了。”爸爸看了看说:“是挺脏的,换辆车吧。”出租车的司机听了他们的话,显得非常不高兴,说:“既然你们已经上车了,哪能随便换车呢?再说我们多不容易呀,我从一早起来就给车做清洁,如果在营运过程中脏了,只有在中午吃饭时简单擦一下,根本没时间做内外的全面清洁。一些乘客乘车时也不注意卫生,扔烟头、丢果皮、吐痰,还有的用烟头烫座椅,有的家长任由孩子站在后座上玩耍。你们别要求太高了!”李晓的爸爸说:“知道你们不容易。可你也不能非要勉强我们坐脏车呀。”李晓说:“我们在学校学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我们当然可以换车了!”司机说:“你们上了车,消费行为就已经构成,这车也就得坐。”双方争执不下。

那么,到底他们谁的说法是正确的呢?乘客对出租车的卫生状况不满意,能不能换乘呢?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按照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出门“打的”跟购物一样都是消费,当然就要明明白白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乘客不满意出租车卫生状况,完全可提出换乘要求。

这个出租车司机强求乘客搭乘,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他人消费的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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