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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舆情五要素

舆情是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的情绪、看法或意见等。但是,并不是有人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就属于舆情。判断一些“声音”是否属于舆情,有一套甄别标准,可以对照舆情的构成要素来完成。具体来看,舆情由以下要素构成。

1.舆情的主体是社会民众

舆情是由社会民众发出或造成的。针对某项公共事件,官方的意见或观点不属于舆情,舆情的主体不是官方人员和官方媒体。

所谓社会民众,指的是人民群众,既可以是个人、群体,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是,一些具有一定权力的社会团体,还有学校、企业、民主党派等组织,为了宣传和传播自己的组织或政策,而发出的言论和观点,不能算作舆情,因而,他们也不是舆情的主体。

在互联网日益发展和个人电脑高度普及的现在,社会民众不一定表现为集合在某个地点的一群人,也可能是坐在各自家中电脑前的单个人或其“形散”组合。网民就是社会民众的一部分。

除外在表现形式,社会民众还应该是能自主发表意见的人,舆情是发自他们内心的情绪或声音。如果发表意见的民众不是自主的人,比如被胁迫发表某种观点的人,也不能视作舆情的主体。

虽然被统称为社会民众,其从事的工作、受教育程度等却不尽相同,因而,他们在作为舆情主体时,所发挥的作用也存在着差别。根据社会民众中人员的不同,一般来说,作为舆情主体的社会民众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舆情领袖。和舆论领袖、意见领袖相似,具有一定权威性,能够向他人传达信息、影响他人情绪和观点的人。简而言之,就是能够影响或引导民众舆情的人。

第二类是舆情精英。这部分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对社会信息和热点比较敏感,并能够很快形成自己的观点。

第三类是舆情大众,也就是舆情主体的大部分人。这部分人对信息不够敏感,常常从舆情领袖或舆情精英处得到信息,情绪或观点也往往容易受到他人影响。

2.舆情的客体是社会管理者

舆情主体是舆情的发出者,舆情客体则是舆情的接受者,也就是舆情的具体指向。由舆情的定义,舆情的客体是社会管理者或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机构,不是普通的社会民众,也不是某家企业。

以“郭美美”事件为例。2011年6月,一位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在微博上炫富——“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3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使得富豪不再是一种“稀有动物”,炫富也已经不像“放卫星”般吸引眼球。但是,偏偏“郭美美”微博身份认证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种特殊身份,不由得让网友们心生疑问:作为公益机构红十字会的“经理”竟然如此富有?

然后,质疑又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众多网友发出心底深处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我们捐给红十字会的钱被用到哪里?由此,引发了公众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和指责:“红十字会拿大家的捐款充大款”、“以后不会再也不会向红十字会捐款了”……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

显而易见,这段有关“郭美美”和红十字会的舆情,由“郭美美”引起,但是,公众的目光并没有停留在“郭美美”身上,而是将“矛头”一致指向管理捐款的机构——红十字会。红十字会才是舆情的客体。

3.舆情的载体是公共事件或现象

所谓舆情的载体,就是刺激舆情产生的“中介”,也就是导致社会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情绪、意见和观点的“刺激源”,即公共事件或现象。

公共事件是和私人事件相对应的,与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影响范围、受关注范围等因素有关。公共事件并不一定人尽皆知,却肯定被部分民众所知,并造成一定影响。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给发生在任何微小角落的“芝麻小事”安装上“放大镜”,为任何一件事情演变为公共事件提供了便利。但是,公共事件还有一项更重要的衡量标准是,发生在公共管理领域的事件,即和社会管理者有关的事件。

某位富豪或“富二代”炫富,也会引起公众民众的关注和议论,但不属于公共事件,因为“炫富”本身没有发生在公共管理领域,没有危害其他人的安全,也不是偷盗或行贿受贿行为,针对其的议论只是针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发声。

“郭美美”炫富,则属于典型的公共事件。因为“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关系,她的炫富有“将红十字会管理的捐款据为己有”的嫌疑,已经超出了“一个女孩炫富”的范畴,涉及作为捐款管理者的红十字会的管理问题,是发生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公共事件。

4.舆情的本体是舆情的内容

舆情的本体就是舆情内容本身,即社会民众表现出的情绪、态度、观点、意见等的总和。与舆情的主体、客体相比,舆情的本体即舆情内容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舆情既可以是社会民众隐藏在内心,没有表达出来的情绪和反应,也可以是转化为语言或文字的观点、意见等声音。

“郭美美”炫富引发了人们对红十字会的不信任。2013年“4·20”雅安地震爆发时,红十字会更是遭遇到各种各样尴尬的舆情,品尝到“失民心者失天下”的味道。面对红十字会的募捐,很多人旗帜鲜明地表示“再也不相信你了”,甚至还有人在红十字会的官方微博募捐倡议后发出嘘声一片。有些人虽然没有言语表达,碰到红十字会的街头募捐,却绕道而行,或直接把捐款捐给其他公益组织。

不管有声的抗议,还有无声的拒绝或另捐其他组织,都是舆情。

其次,针对同一件公共事件的舆情内容不尽相同。现在是言论自由的年代,每个人看待问题的视角有所不同,想法和意见也会各异,舆情内容自然也有所不同。

2013年6月7日,恰逢全国高考第一天,厦门发生一起人为的公交车爆炸案。死亡的47人中,也包括始作俑者陈水总。针对这起公共事件,人们的反应各不相同:有人同情陈水总,认为他常年生活贫困,又屡次上访无果,遭遇到不公平对待才做出“报复”举动,实属无奈;有人认为陈水总缺乏人性,不值得被同情和原谅,他以生活境遇的悲惨为由残害无辜人民,是一起刑事案例;有人却质疑公交车存在超载、转弯太快、气温太高等安全隐患,建议在高峰期增加公交车班次、每辆车实施人员限定。

5.舆情的承体是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空间范围

任何公共事件都是发生在一定时间阶段和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舆情也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

比如,“厦门公交车爆炸”事件发生在厦门,时间是2013年6月7日;“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事件发生在永州,时间是2012年8月2日。当然,还有一些公共事件发生范围更广,波及全国,比如发生在2012年12月的“火车票取消铁路意外伤害保险”事件。

公共事件发生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针对公共事件的舆情一旦形成,却总是要存在一段时间,短则可能数小时,长则可能数月或数年。有时,即使舆情的客体消失,舆情仍会持续。“厦门公交车爆炸案”舆情只是持续了数天,“火车票取消铁路意外伤害保险”舆情持续1~2个月,“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舆情持续近一年,2013年7月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长沙公开审理。

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发展,世界缩小成一个“地球村”,但凡被人所见的事件都会无处藏身,被传播到更远的地方,引发更多人的讨论。由此,公共事件虽然发生在特定的地方,舆情却没有明显的地域限制。

发生在厦门的“厦门公交车爆炸”、发生在永州的“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事件等经过在网上公开和传播,进而被全国各地人民所知并展开讨论。

舆情因公共事件而起,公共事件可以随着当事人问题的解决而结束,舆情也可能因此消失或被其他舆情所掩盖。但是,如果不解决问题,抱着侥幸心理,一味等着其他舆情来覆盖,则无异于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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