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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执行需加大监督

(14-08-12 03:13)   作者:一力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网易新闻)

看罢这则消息,笔者很是疑惑,酒到底是人类的朋友还是人类的杀手?倘若是朋友,为何一起又一起的事故因酒而起;倘若是杀手,又为何有那么多人爱它,中国的餐桌几乎到了无酒不欢的程度。

事件的起因很简单——“工作接待”,结果却很复杂——“喝酒死”。当地公安局以“因公牺牲”作为赔偿标准来处理此事,同时为防其家属获赔后继续追责,附加上“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这一条件,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追问:祁门县公安局所称对朱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如此高额赔偿有何依据?我想这是所有理智网友想要知道的。

“死者为大”,作为一普通民警,工作接待中喝酒在所难免,所发生的不幸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定性,表面看也能沾上“因公牺牲”的边,当地公安局为了息事宁人这样处理也可以理解,但是死者家属的情绪没有安抚好,而且还以附加条件的方式来“协商”,难免让人更加置疑。

我们为又一条因酒消逝的生命惋惜,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制度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需要不断完善。比如“因公牺牲”的鉴定,倘若是军人战死沙场,按“因公牺牲”的标准来赔偿无可厚非,更无人置疑。可是案中这种因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而“喝酒死”的情况,享受“因公牺牲”的待遇有何依据?如果不能按“因公牺牲”的标准来赔偿,又有什么相关政策可以安抚死者家属?又如工作接待制度,“八项规定”规定了接待标准、陪同接待人数等,却没有把酒这一项作为明确的规定,到底工作接待应不应该饮酒、饮多少酒没有作出具体量化,导致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为撇清责任而钻政策的空子,损公肥私。联系到当下的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不良现象,不能进高档餐厅就改在机关食堂,不能大吃大喝就改为吃“工作餐”,这些现象折射出制度的执行还需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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