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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义务减权利 永葆党员干部本色

(14-12-19 11:43)   作者:一力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干部队伍的中坚,肩负着宣传、教育、组织、带领群众的责任,一言一行在群众中都具有无声的示范、导向和影响作用。不图名利、多做奉献,自觉减权利加义务,既是党员干部的优秀品质,也是做好群众工作、带领群众前进的重要保障。

高尔基说过:“给”永远比“拿”愉快。意思就是说,人生的意义在于付出、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不在于享受。共产党员就应当比普通群众多做贡献、多尽义务,不讲待遇、不计较得失,正确行使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这就是共产党员的幸福所在。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拥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

党员干部自觉加义务减权利,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与权利观。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切实保证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用,就能赢得民心;权为己所用,就会产生权力对掌权者的腐蚀,使之蜕化变质。同时,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切实提高思想境界,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地处理个人权利与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把自己的义务履行好,为国家、为民族奋不顾身地工作,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幸福而不懈奋斗,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员干部自觉加义务减权利,必须不断加深对群众的感情。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加“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高尚品格,“白加黑、五加二” 、“头拱地、嗷嗷叫”的精神状态,为群众谋福利;增加“新常态”下应对地区或行业经济低迷形势、破解制约经济发展瓶颈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增加为民服务的新举措、新方法、新思路;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加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加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能力和本领,推行“一线工作法”,工作上接近群众,生活上靠近群众,作风上赢得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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